怎樣辦理涉外收養公證
申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應提交:
1.收養人夫婦雙方的身份證件及其復印件;
2.收養申請書(內容主要包括:收養目的、有無子女、本人經濟狀況、有無撫養能力以及不虐待、不遺棄被收養人的保證等);
3.婚姻及家庭人口狀況證明;
4.收養人的職業和經濟收入證明;
5.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6.收養人居住國有關收養問題的法律規定。
以上2—6項需經收養人居住國公證部門公證和我國駐該國大使館或領事館認證方為有效。
(二)送養人應提交:
1.送養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婚姻狀況證明;戶口冊和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子女情況的證明;
2.送養人夫妻一方死亡,可出具單方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說明單方送養的原因,并提交另一方死亡證明;
3.被送養人夫妻一方死亡,送養人為其他監護人的,需提交被養人生父母的死亡證明,本人有監護權的證明,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和居民身份證、戶口冊及其復印件;
4.由民政部門或其他部門送養的,需提交民政部門或其他部門同意送養的證明及其他必要的證明、材料。
(三)被收養人需提交戶口冊或出生證明及復印件;有配偶的,提交婚姻狀況證明及本人同意其被收養的書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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