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繼承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房產繼承公證通常可分為三類公證:即法定繼承公證、遺囑繼承公證以及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相結合的公證。
實踐中,法定繼承公證占了房產繼承公證的大部分。法定繼承是指按照法律規定的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原則進行繼承的繼承方式。法定繼承是以一定的人身關系為前提的;法定繼承人的范圍、繼承順序、遺產分配都由法律作出規定。在辦理房產法定繼承公證時,應注意的幾個問題:
1.正確劃分遺產和家庭共有財產。
房產繼承,同其它遺產繼承一樣,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把被繼承人遺留房屋所有權及其土地使用權轉移歸繼承人所有的法律行為。房產繼承,是所有權及使用權繼受取得方式的一種。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即法定繼承人或遺囑繼承人。繼承人依法取得的遺產,必須是被繼承人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或者是依法可以繼承的其它合法財產權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以及合伙財產不加分割作為遺產來繼承。像這樣的財產必須分割以后屬于死者個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遺產。一切非法所得的財產不屬于遺產,不得繼承。對此,《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已有明確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在公證實踐中,特別是房產部門出具的臨時產權證明以及私房產權證要特別注意(由于歷史原因,八十年代房產部門對私房進行換證時,許多共有人已去世的,未列在產權證上,但在房產部門的底冊上明確記載是共有人),對被繼承人遺產的核實,應具體參照拆遷協議、房產部門的房產檔案底冊、購房合同等應認真審查清楚,正確劃分遺產和家庭共有財產,為房管部門作好把關服務工作。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的有關部分適用法定繼承:
(1)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 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 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贈人死亡的;
(4) 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 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6) 沒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
(7) 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囑中的合法義務,被人民法院取消遺囑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的;
(8) 為胎兒保留之特定遺產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其特留份額適用法定繼承。
3.關于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和范圍。
我國現行法律所規定的法定繼承順序是:
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和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女婿;
第二順序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對有特殊困難或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予以照顧。在這里應注意,在收養關系中,收養他人為養孫子女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22條規定,可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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