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公證
1業務簡介
?當您前往的國家(地區)要求您證明您在我國境內某段時期的活動事實的公證,公證處將根據您的具體情況,依法對您的經歷公證。
2所需材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所工作單位開具的工作(收入)證明、勞動合同、社保繳交證明。涉及到已離職的工作經歷時,此前所在工作單位無法出具證明的,可以提供工作單位的離職文件代替單位證明。
本項公證需要加貼個人2寸照片。
3其他提醒
?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委托書。
此項公證有些地區與國家要求僅對單位出具的工作經歷證明給予文本相符或簽名、印鑒真實的公證,請注意區分。
4可受理的公證處
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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