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事實公證
1業務簡介
?撫養事實公證是指公證處依據撫養人的陳述和撿拾人或撿拾知情人的證言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依照法定程序證明撫養人撫養被撫養人事實的證明活動。此項公證適用于1992年4月1日以后至1999年4月1日前形成的撫養事實的公證。一般用于辦理被撫養人戶籍登記(落戶)。以撫養人為申請人,被撫養人為關系人。
2所需材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為夫妻二人的,同時提供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如:結婚證);關系人的身份證件、戶籍資料證明(若有);雙方共同生活、相互之間稱謂的證明材料(請依公證處具體要求提供),送養人身份材料(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需要)。
3其他提醒
?要求申請人本人辦理,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公證書不直接證明雙方的養父母子女關系。
4可受理的公證處
?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