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公證
1業務簡介
?保證公證是公證處依法證明保證人以保證書、保函等形式單方做出的保證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有抵押、質押與保證三種形式。此項公證一般適用于擔保法規定的保證擔保形式。而保證擔保又分連帶責任擔保及一般擔保。因此,您在辦理此業務時,務必在保證書中明確您是否屬于連帶責任擔保。此種情形常見于銀行類借款擔保、法院財產保全擔保等。
此類公證也會被用于非擔保法規定的擔保,即一些履行義務的承諾,比如:履行給付義務,一般而言在此種情形下選擇聲明書公證事項會更合適一些。因此,若您的行為(或目的)非擔保法所規定的保證,請與公證處聯系,以便選擇更準確的公證事項。
2所需材料
1、保證人身份證明材料原件(身份證、居民戶口簿)(申請人為法人的,需: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2、被擔保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擔保債務的來源或存在的證明(若有);
4、申請人為法人的,需要提供公司章程原件,及公司力利機構通過作出保證行為的決定;
5、其他公證員要求的材料。
3其他提醒
?公證處只對您的保證行為作出證明,您所擔保的內容公證處一般不予實質審查。因為您需承擔保證的后果,建議您慎重做出。
4可受理的公證處
?行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