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約定公證
1業務簡介
?婚前財產約定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即將登記為夫妻的男女雙方之間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以及相關財產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
該公證事項一般為雙方登記結婚之前辦理,若雙方已登記結婚,則辦理婚后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可以在協議中對婚前財產進行約定)。
2所需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原件(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2、婚前財產協議文本;
3、雙方的未婚證明;
4、協議所涉及的財產權屬證明;
5、公證員要求的其他材料。
3其他提醒
?此類協議一般以結婚登記為生效條件,當雙方簽訂協議后,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協議未能生效。
一旦結婚后,該約定適用婚姻法。但此類協議一般對夫妻間有效。若您的約定不為第三人所知,則您的約定無法對抗該第三人,即對該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婚姻法原文:“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4可受理的公證處
任一方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簽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