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懲罰(懲戒)規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履行公證員協會的職責,發揮行業自律的作用,規范對公證員的懲戒工作,維護公證行業執業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關于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和《中國公證員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員執業證書的公證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應根據本規則給予懲戒。
第三條?對公證員的懲戒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遵循客觀、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公證機構和公證員有義務執行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
第二章?懲戒委員會
第五條?中國公證員協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員協會(以下簡稱省級公證員協會)設立懲戒委員會,懲戒委員會是對公證員實施懲戒的專門機構。
第六條?懲戒委員會由同級公證員協會領導,接受同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懲戒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至3人,委員若干人。委員會由公證員協會負責人、資深執業公證員和其他法律專業人士組成。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協會常務理事會選聘,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選聘。
第八條?懲戒委員會負責以下工作:
(一)受理投訴案件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
(二)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核實;
(四)制作懲戒委員會會議記錄和懲戒決定書;
(五)檢查懲戒決定的執行情況。
第九條?懲戒案件一般由省級公證員協會的懲戒委員會受理,中國公證員協會懲戒委員會認為影響較大、案情重大的案件也可以自行受理。
第十條?各級懲戒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保守秘密。
第三章?懲戒的措施
第十一條?對公證員的懲戒種類有: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罰款;
(四)記過;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暫停會員資格期限為3個月至12個月。
公證員有違反本規則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的,根據違反行業規范行為的性質,可以并處50元至5000元的罰款。
第十二條?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
(一)無正當理由,不接受指定的公益性公證事項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期出具公證書的;
(三)在媒體上或者利用其他手段提供虛假信息,對本公證機構或者本公證機構的公證員進行夸大、虛假宣傳,誤導當事人、公眾或者社會輿論的;
(四)違反規定減免公證收費的;
(五)在公證員名片上印有曾擔任過的行政職務、榮譽職務、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其他頭銜的;
(六)采用不正當方式壟斷公證業務的;
(七)公證書經常出現質量問題的;
(八)其他損害公證行業利益的行為,但后果尚不嚴重的。
第十三條?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嚴重警告:
(一)刁難當事人,服務態度惡劣,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應當受理的公證事項,無故推諉不予受理的;
(三)故意詆毀、貶損其他公證機構或公證人員聲譽的;
(四)利用非法手段誘使公證當事人,干擾其他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員正常的公證業務的;
(五)給付公證當事人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的;
(六)違反回避規定的;
(七)違反公證程序,降低受理、出證標準的;
(八)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九)一年內連續出現2件以內錯誤公證文書的;
(十)受到警告懲戒后,6個月內又有第十二條所列行為的。
第十四條?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記過:
(一)一年內連續出現3件以上5件以下錯誤公證文書的;
(二)違反公證法規、規章規定的;
(三)違反公證管轄辦理公證的;
(四)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拒不改正的;
(五)受到嚴重警告懲戒后,6個月內又有第十三條所列行為的;
(六)其他損害公證行業利益的行為,后果較為嚴重的。
第十五條?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暫停公證員協會會員資格,并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暫停執業的行政處罰:
(一)利用職務之便牟取或收受不當利益的;
(二)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節嚴重的;
(三)一年內連續出現6件以上錯誤公證文書的;
(四)受到記過懲戒后,6個月內又有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
(五)其他損害公證行業利益的行為,后果嚴重的。
第十六條?公證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取消公證員協會會員資格,并建議司法行政機關給予吊銷執業證的行政處罰:
(一)泄露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給國家或者公證當事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故意出具錯誤公證書的;
(三)制作假公證書的;
(四)受刑事處罰的,但非職務的過失犯罪除外;
(五)違反公證法規、規章規定,后果嚴重的;
(六)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等有關人員打擊報復的;
(七)案發后訂立攻守同盟或隱匿、銷毀證據,阻撓調查的;
(八)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情節特別嚴重的;
(九)受到暫停會員資格懲戒,恢復會員資格12個月內,又有第十五條所列行為的;
(十)其他違法違紀或者損害公證行業利益的行為,后果特別嚴重的。
第十七條?受到嚴重警告、記過懲戒的,當年不得晉升職務、級別,不得參加外事考察活動。
受到暫停會員資格懲戒的,3年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不得參加各級公證員協會組織的外事及具有福利性質的活動。
第十八條?有辦理涉外公證業務資格的公證員受到記過和暫停會員資格懲戒的,暫停辦理涉外公證業務。
第十九條?對于受到懲戒處理的公證員,將通過適當的方式予以通報。?第四章?懲戒程序
第二十條?中國公證員協會和省級公證員協會應當向社會公布懲戒委員會的投訴電話及投訴方式,懲戒委員會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受理。
第二十一條?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托他人投訴,受理投訴的懲戒委員會有權要求投訴人提出具體的事實和有關證據材料。????司法行政機關建議給予懲戒的,懲戒委員會應該受理。
第二十二條?對于投訴的案件,懲戒委員會應當填寫登記表,進行初步審查,按下列不同情況作出處理:
(一)投訴材料事實不清的,通知投訴人補充材料。投訴人無法補充的,可不予受理;
(二)認為違法、違紀的事實不存在,不予審理;
(三)有違紀事實,但情節顯著輕微,依照規定不需要實施懲戒,應予以結案,并通知投訴人或其代理人;對于需要批評教育的,將情況告知被投訴人所在的公證機構;
(四)認為有違法、違紀的事實,應當予以審理的。
第二十三條?懲戒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在15日內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其所在公證機構負責人,并告知被投訴人及其所在公證機構負責人到懲戒委員會說明情況或者提供書面答辯材料。
第二十四條?投訴人、被投訴人及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調查人員的詢問,并協助調查,不得阻撓。調查應當制作筆錄,接受調查的人應當在調查筆錄上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五條?調查終結,懲戒委員會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舉證不足的,終止審理;
(二)情節顯著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
不作懲戒處理;
(三)投訴屬實的,予以懲戒處理;????(四)應當由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的,書面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可能給予暫停會員資格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案件,懲戒委員會應告知當事人本人及其所在公證機構負責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不影響作出決定。
第二十七條?懲戒決定由3名以上單數懲戒委員會委員共同作出。
給予記過以上懲戒的,由5名以上單數懲戒委員會委員共同作出。
懲戒案件審理過程應當制作審理記錄,參與審理的委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審理記錄應當存入懲戒卷宗。
第二十八條?懲戒決定采用懲戒決定書形式作出。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被懲戒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其所在公證機構;
(二)有關的事實和證據;
(三)懲戒決定;
(四)不服懲戒決定申請復核的途徑和期限;
(五)作出懲戒決定的公證員協會懲戒委員會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懲戒決定書應當加蓋懲戒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九條?懲戒決定書應當在15日內送達被懲戒人及其所在的公證機構。懲戒決定應當報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備案,省級公證員協會懲戒委員會作出的懲戒決定應當報中國公證員協會備案。?除直接送達外,懲戒決定書可以委托被懲戒人所在公證機構或所屬司法行政機關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
第三十條?被懲戒的公證員對懲戒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10日內,書面向作出懲戒決定的懲戒委員會申請復核。
第三十一條?復核由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由5名以上未參與作出該懲戒決定的委員集體作出復核決定,參與復核的委員人數應當為單數。復核決定應當于收到復核申請后2個月內作出。
第三十二條?復核所發生的費用,經復核后,維持懲戒決定的,由申請人承擔;撤銷或變更懲戒決定的,由作出決定的公證員協會承擔。
第三十三條?對于中國公證員協會督辦的案件,省級公證員協會應及時進行調查核實,并在1個月內將核實的情況和結果上報。對無故拖延不予辦理,且不向中國公證員協會報告的,中國公證員協會有權進行通報批評。?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公證員協會其他會員有違反本規則規定的,參照本規則予以懲戒。
第三十五條?本規則由中國公證員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規則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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