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給女方上保險能做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嗎
男女雙方結婚后(均屬再婚),男方出資1.2萬元為女方補交上97年后至今的養老保險。因男方擔心為女方交上保險金后,如女方和其離婚,所出的資沒有保障,故雙方來到公證處,辦理財產約定協議公證。如女方提出離婚,所交的保險金應原數退給男方。 能否辦理,請賜教!急!
回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及中國公證協會《辦理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各自婚前財產的歸屬等事宜達成的書面協議。本案中,男方的出資1.2萬元(為女方補交上97年后至今的養老保險)不屬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各自婚前財產的范疇,公證處不宜作為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公證事項受理。
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的借款行為,法律未作禁止性規定。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間借款的性質及借款合同的效力都存在著爭議。為避免日后可能產生的爭議或糾紛,公證處不宜受理該公證申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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