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鑒定無法判斷母女的先后死亡時間:如何辦理繼承公證
案??????情:被繼承人系母女,被同一犯罪嫌疑人殺害,犯罪嫌疑人在被捕前自殺,法醫鑒定無法判斷母女的先后死亡時間。?
問??????題:是否適用“同一事件”推定母親先于女兒死亡;二、若適用該規定出具繼承權公證書,則對兩人的死亡時間如何表述;三、公證處能否以公證申請人無法提供被繼承人具體死亡時間為由拒絕辦理公證?
意見:適用同一事件處理,由女兒的繼承人繼承。
胡某某和余某某于1991年登記結婚,1992年生女胡小某。2011年胡某某和余某某經法院調解離婚,此時胡小某已成年。離婚后余某某購買房屋一套,并辦理了余某某名下房屋所有權證,共有情況登記為:單獨所有。
2013年3月1日17時在上述房屋中胡小某被發現死亡,3月2日0時余某某被發現在一出租屋內死亡,經公安派出所偵查,犯罪嫌疑人蘭某某于3月2日下午在某賓館自殺。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確認余某某及女兒胡小某均系他殺,重大犯罪嫌疑人蘭某某自殺,上述案件作撤銷案件處理。
法醫鑒定:余某某及女兒胡小某死亡時間均為“距尸體發現時間4天左右”。
現胡某某向我處申請辦理繼承權公證,遺產為余某某購買的上述房屋。我處對此案爭議焦點:一、本案是否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2項規定,“相互有繼承關系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先后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死亡人輩份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份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即是否適用“同一事件”推定余某某先于女兒胡小某死亡;
二、若適用該規定為胡某某出具繼承權公證書,則對余某某、胡小某的死亡時間如何表述(余某某的戶籍派出所出具了死亡證明,死亡時間為尸體發現時間。胡小某的戶籍派出所拒絕出具死亡證明);
三、公證處能否以公證申請人無法提供被繼承人具體死亡時間為由拒絕辦理公證?
以上疑問,期待有關專家給予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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