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對個人借款合同公證,房管部門不抵押登記,公證處可以辦理此類公證?
案例:張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幣10萬元,借款期一年,雙方約定年利率為18%,到期一次性還本付息,張某以個人住房作為抵押。雙方向本處申辦《借款合同》公證書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我處要求當事人到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但房管部門以“只辦理個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抵押登記,個人與個人之間房屋抵押風險較大,上級主管部門要求不予辦理”為由拒絕為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本處建議借款人找保證人進行保證,但借款人稱沒有合適的保證人。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后同意在借款人不提供擔保的情況下簽訂《借款合同》。因該合同對貸款人實現債權十分不利,公證機構也將承擔一定風險,因此我處拒絕了該公證。
因房管部門不進行抵押登記,我處已拒絕了多起此類公證。
問題1:房管部門是否有權拒絕為個人與非金融機構之間的房屋抵押辦理登記?
本人意見:我認為建設部《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抵押人、抵押權人可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當事人相關材料齊全,房管部門不應拒絕為其辦理抵押登記。
問題2:在沒有擔保的情況下,公證處是否可以辦理此類公證?
本人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并沒有要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司法部《關于辦理民間借貸合同公證的意見》第三條中也只是規定“一般應要求供借款人提供擔保”,并沒有要求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本人認為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前提下,公證機構對借款人的信譽、還款能力進行一定了解并告知貸款人可以產生的風險后,公證機構可以受理此類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