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兒子被DNA鑒定為其他男性兒子,相關親屬關系公證如何確定?
問??????題:甲女同乙男婚后僅8個月生下了男嬰丙,后二人經法院判決離婚,判決丙由甲撫養,乙方支付撫養費至丙18周歲。后,經過司法鑒定,鑒定丙實際為甲女和丁男所生育兒子。現在甲仍然單身,丁已經結婚。丁現在申請認領親子公證 這種情況下,如何認定丙同乙的關系?(注:現在乙仍不知情)
意見:本處大多數認為需要乙丙關系需要依法明確解除
一,原甲乙丙之間關系已經為生效判決所確定,法律上的人身關系已經明確。
二,法律上人身關系、生物學上的人身關系有聯系又有區別:法律上人身關系一般按照生物學上人身關系來確定,但生物學上人身關系未經法定程序確定前,法律上的人身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是無法確定的。
三,確定法律上人身關系的法律程序,是法院裁判、認領親子、申報戶籍等。
四,公證機構作為一“證明機構”,嚴格意義上講,并無任何確定法律上身份的“確權”職能。所謂的認領親子公證,其實質是對認領的意思表示的證明,而不是身份關系的法律確認。注意根據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身份關系不能僅憑自認,所以公證機構在辦理所謂的認領親子時,必須要求當事人提供親子鑒定報告。
五,在該案,法院司法程序已經確定甲乙丙間身份關系(可推定出生證明、戶籍登記等行政程序亦已明確),而現欲公證一“證明程序”來逆轉司法程序、行政程序所確定的身份關系,在法理在法律上均無依據。故,應建議向法院訴訟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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