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到期申請強制執行公證分析不同情況
案??????情:2013年3月31日,當地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稱甲方)向當地農村信用聯社借款,并與之簽訂《社團借款合同》,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6年,即從2013年3月31日至2019年3月28日止,還款方式為先還息后還本。A擔保有限公司與B擔保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為其在信用聯社的借款提供擔保,雙方簽訂《提供擔保合同書》。甲方公司的股權人緱某、李某將其自己在甲公司全部股權按擔保比例質押給乙方一、乙方二,并與乙方簽訂《質押反擔保合同書》,同時以自己的身份及全部家庭財產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反擔保,并與乙方簽訂《保證反擔保合同》、《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我處根據申請人申請為上述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于2015 年開始,甲方未歸還當地農村信用聯社的利息,2015年11月30日當地農村信用聯社扣劃A擔保有限公司代償利息187.5萬元。現A擔保公司申請強制執行緱某、李某在甲公司的股權及名下財產。
問??????題:現借款合同沒有到期,但是甲方已經開始拒付利息,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律依據是什么?不能執行的話如何答復當事人。
您對案情和問題的描述不夠詳細:
1、案情中提到:我處根據申請人申請為上述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上述合同”包括《社團借款合同》、《提供擔保合同書》、《質押反擔保合同書》、《保證反擔保合同》、《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貴處是否為所有合同都賦予了強制執行效力?針對現在遇到的情形,這些合同中有無約定?
2、問題中提到:現借款合同沒有到期,但是甲方已經開始拒付利息。“拒付利息”是什么樣的表示?上述合同中對此有無約定?是如何約定的?如果沒有約定,該行為是否可能屬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情形?
3、問題中提到: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申請人是誰?被執行人是誰?
結合您最后提到的“現A擔保公司申請強制執行緱某、李某在甲公司的股權及名下財產”,
現回答如下:
假設A擔保公司代償利息187.5萬元符合上述合同約定,則A擔保公司有權向緱某、李某追償,若A擔保公司與緱某、李某的《質押反擔保合同書》、《保證反擔保合同》、《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書》已經賦強,則A擔保公司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只能針對該187.5萬元(依據約定可以執行相關費用),而且,和甲方是否開始拒付利息無關。
了解借款合同強制執行公證
一、初步法律分析
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是法律賦予公證機關的一項特殊職能,是國家強制力在公證活動中的體現,是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債務人自愿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對以給付為內容的債權文書進行公證,如果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債權人可以不經過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實現債權。
所謂公證債權文書,即是指經過公證程序公證的債權文書。從其是否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來看,公證債權文書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另一類是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即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對其需要符合的條件和具體范圍,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了嚴格的限定。
(一)債權文書內容需要滿足的條件
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聯合通知》對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應當具備的條件和范圍都進行了嚴格的限定。綜合上述法律法規,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債權文書具有給付貨幣、物品、有價證券的內容;(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三)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依法強制執行的承諾。
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并不是指債權債務的數額固定,也不應當認為當事人互為給付、債權文書附條件或者附期限就是債權債務關系不明確,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是指債務的主體、數額或者計算標準、履行方式、履行地點、履行期限以及履約的認定程序必須約定明確。
(二)可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范圍
關于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范圍,《聯合通知》第2條規定為:(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無財產擔保的租賃合同;(2)賒欠貨物的債權文書;(3)各種借據、欠單;(4)還款(物)協議;
(5)以給付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學費、賠(補)償金為內容的協議;(6)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
另外,對于在履行過程中的未經公證但符合上述范圍規定的債權文書,債務人同意公證并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經申請,公證機關可以依法賦予該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
(三)抵(質)押合同可否辦理強制執行公證
強制執行公證的范圍目前還處于探索之中,《聯合通知》把無爭議的事項作了列舉,同時又規定了一項“符合賦予強制執行效力條件的其他債權文書”的兜底條款,實踐中比較有爭議的是“其他債權文書”是否包括借款合同等主合同的擔保合同(包括第三方擔保合同和債務人提供的擔保合同),實務中對保證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基本上不存在異議,有爭議的主要抵(質)押擔保合同可否辦理強制執行公證以及強制執行公證的效力。本文結合公證機構及法院實踐對此進行說明。
雖然在理論上對抵(質)押合同是否為“債權文書”存在一定的爭議,否認抵質押合同為“債權文書”的觀點認為,抵質押本身不是債權而是擔保物權,抵押合同不屬債權文書的范圍,抵押權不能通過非訴訟程序來實現。但實際上這個問題在司法部《抵押貸款合同公證程序細則》第6條:“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借款人違約時,貸款人可以申請公證機關出具強制執行證書,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借款人的抵押財產。”以及第14條規定“以第三人所有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提供抵押擔保的抵押貸款合同公證,參照本細則
辦理。”有所規定,應該說,司法部的此規定以規章的形式基本上解決了抵押合同能否賦與強制執行效力問題的爭議。法院在實踐中亦認可對抵質押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的效力,例如(2004)瀘一中行終字第308號《行政判決書》中原告提出“公證機關能夠證明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僅限于符合特定條件的債權文書,而抵押合同屬物權合同,公證機關對抵押合同進行強制執行公證違法”的觀點,法院認為“我國法律法規并未明文禁止不得出具該類合同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故原告提出本案所涉的公證文書不屬債權文書即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意見缺乏法律依據。”
但需要注意的是,《物權法》明確規定了物權擔保合同依附于主合同,當事人不能通過協議約定來排除法律的規定,在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主合同和抵(質)押合同的關系是主從關系,抵(質)押合同不具有獨立性,債權人和抵(質)押人申請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時,不能僅就抵(質)押合同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應該和相應的主合同一起辦理一份公證,不應當分開辦理。
(四)關于經公證的債權文書是否具有可訴性
關于經過強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是否排除當事人的訴權,《公證法》第37條和第40條規定的有所矛盾,經過公證的債權文書是否排除了當事人的訴權在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的認識,為了解決這一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正式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法釋【2008】17號),該批復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7條的規定,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復的形式,確認辦理了強制執行公證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排除了當事人的訴權,除非公證書確有錯誤,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才可向法院起訴。
(五)關于執行管轄法院
關于債務人不按約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時,向何處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六)關于在協議中約定公證機關核實程序的相關問題
依據《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的相關規定及《聯合通知》第5條的規定,公證機關向申請人發放公證執行證書,應通知雙方當事人核對債務履行情況。根據相關的司法實踐,如果公證機關在出具執行證書前,未履行核實程序,法院可能會以公證機關出具執行證書存在瑕疵為由,裁定不予執行。因此,公證機關的核實程序應當引起債權人的注意。各地公證機構在業務實踐中的核實程序不盡相同,主要有三種方式:
第一種是“債務人履約備案”,即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履約后應當將履約的證據在約期限送交給公證機構,如債務人(包括擔保人)未能將履約的憑證及時送交給公證機構,則視為其同意債權人向公證機構提出的債權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證據和債務人違約的主張;
第二種是“公證處信函核實”,即當事人約定,在債權人申請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時,由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約定的時間、方式和通訊地址向債務人和擔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實債務人的違約情況,債務人未按約定回函,或者回函提出異議,但未按約定提出充足證據,則視為其同意債權人向公證機構提出的債權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證據和債務人違約的主張;
第三種是“公證處電話核實”,即當事人約定,在債務人申請公證機構出具執行證書時,由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通訊號碼向債務人和擔保人以電話(傳真)方式核實債務人的違約情況,債務人未按
約定方式回復,或者回復時提出異議,但為按約定提出充足證據,則視為其同意公證機構依據債務人的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債權人可以在需要辦理強制執行公證的協議中加入相關的條款,約定采取何種核實程序,以及當事人回復的時間,如果債務人在未在約定的期限內回復,可以視為同意公證機構依據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如果未在協議中選擇相應的核實程序,公證機關會選擇信函核實或者電話核實的方式,但效力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
(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及期限
如果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債權人可向原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公證機關出具證書需要必要的審查、出證時間,一般需要15日。為了節省時間,可以在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內出現違約事項的情況下,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關于債權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執行證書的期限,《公證程序規則》第55條規定“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應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債權人應當在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執行證書。
關于向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均是從債權文書規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向公證機關和法院申請。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司法局關于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暫行辦法》(京高法發[1995]386號)第四項第四款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關于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問題的討論紀要》(滬高法發〔1994〕10號)第五項第二款規定“。”
關于北京和上海規定的執行期限和民事訴訟法規定不一致的問題,是由于1991發布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期限為“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公民的為1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而北京和上海兩地分別在1995年和1994年參照1991年的民事訴訟法發布了上述規定。但是2007年民事訴訟法作出修改,將申請執行的期限改為2年,2012修改的民事訴訟法對于執行期限的規定仍是2年。因此,不論是從上位法優于下位法,還是新法優于舊法的角度,申請執行的期限都應該是2年,而不是6個月或1年。
二、存在問題及風險
公證債權文書被作為與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仲裁決定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執行的依據,對于及時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維護市場秩序有著重要意義。公正債權文書的執行,由于制作機關、內容形式等方面明顯區別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調解等法律文書,因而在執行中呈現出自身獨有的一些特征和風險。
(一)關于管轄法院
關于債務人不按約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時,向何處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問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上述分析,當債務人不按約履行還本付息義務時,債權人可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法院不一定是執行人所在地,在選擇管轄法院上有一定的局限性,可能對被執行人更有利,不便于執行人順利的實現債權。
(二)公證手續瑕疵
公證的債權文書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和范圍,并且要經過正當的公證程序,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八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
(一)公證債權文書屬于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二)被執行人一方未親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場公證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序的;(三)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四)公證債權文書未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如果被法院認定認為為屬于上述確有錯誤的一種或者法院認為公證債權文書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債權人可能因此喪失最佳的追償時機,導致債權無法得到保障。
(三)排除起訴,無法及時進行財產保全
對于經公證的債權文書的不可訴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正式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復》(法釋【2008】17號),該批復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14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37條的規定,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該批復正式確立了公證債權文書的不可訴性,排除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訴權,對于債權人而言,表面上看起來是快速進入了執行程序,避免了訴訟的拖沓,但是也存在一定的風險。第一,借款如果未到期借款人經營狀況惡化,由于無法起訴,債權人則無法通過訴訟保全及時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最后等借款到期到了執行階段,可能債務人以無財產可供執行,只是一紙空文。第二,向法院申請執行前,債權人需要向公證機關申請出具執行證書,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需要對債務人履約情況進行核實,債務人得到消息后很有可能趁機轉移財產,從而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得到保障。
三、提醒
公證債權文書無需經過訴訟程序即可被法院強制執行,這樣就使許多原本要通過訴訟程序解決的糾紛得以在訴訟之外就確定執行效力,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降低當事人解決糾紛的成本。與此同時,公證債權文書在實踐中又出現了一些其獨有的一風險。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只能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這兩個法院可能都不是對債權人最有利的,反而對被執行人更有利。經公證的債權文書排除了債權人和債務人的訴權,債權人向公證機關申請執行證書,公證機關需要向債務人核實債務履行情況,債務人可能趁機轉移財產。排除了訴權,債權人無法向法院申請訴前或訴訟中的財產保全,有可能導致債權無法得到清償。
因此,債權人在選擇是否對債權證書進行公證時,需要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謹慎作出決策。
附:強制執行公證相關法律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6年3月1日實施)
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修正)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四百八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
(一)公證債權文書屬于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
(二)被執行人一方未親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場公證等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序的;
(三)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或者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
(四)公證債權文書未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公證債權文書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后,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債權爭議提起訴訟。
第四百八十一條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公證債權文書的,應當在執行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 第四百八十三條 申請執行人超過申請執行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時效期間提出異議,人民法院經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法釋〔2008〕1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就爭議內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五)《公證程序規則》(2006年7月1日實施)
第三十九條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五條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
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
二:借款糾紛申請強制執行書
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
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民族,住址:。
被申請人:****有限公司,住所地:,機構代碼:
法定代表人:****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經合***人民法院作出(2011)*****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書,現被申請人拒不遵守判決履行。為此,特申請貴院給予強制執行。
執行請求:
1、 請求法院執行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借款本金_萬元;
2、 請求法院執行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借款_萬元的銀行同期貸款四倍利率借款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3、 請求法院執行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的借款_萬元延期履行期間債務利息即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的銀行利息的雙倍(2011年*月*日至執行完畢當日);
4、 請求法院執行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的訴訟費_元;
5、 請求法院執行被申請人支付本案執行費。
事實與理由
****年*月*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借款_萬元用于_,同時約定了月利率為千分之_,借款期限為_個月。****年*月*日,被申請人***又以***的名義向申請人借款_萬元,簽訂了借款合同且出具了借條,合同約定借款期限為_個月,月利率為千分之_。****年*月*日,被申請人以***的名義向申請人借款_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_個月,借款利率為月千分之_。由于被申請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根據貴院(本文來自:WWw.bDFQy.com 千 葉 帆文摘:強制執行借款合同)作(2011)*****字第*號民事判決。判決內容為:一、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_萬元;
二、被告***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賠償原告利息損失,時間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上述一、二項均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_元,財產保全申請費_元,合計人民幣_元。由原告負擔_元,被告***負擔_元。判決后被申請人未提起上訴。至此被申請人判決生效后10日內未按照判決履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申請貴院強制執行,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