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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危害及對策

規范公證法律服務秩序、制止公證業不正當競爭的思考

規范公證法律服務秩序、制止公證業不正當競爭的思考
公證制度是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公證通過法定的程序來實現社會所期望的誠信,進而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風險,防止非法行為的發生,保障社會的公正、公平和效率,從而促進我國的市場經濟步入信用經濟的軌道。我國公證工作重建以來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公證人員素質逐步提高,業務穩步增長,服務領域不斷拓寬,公證的職能優勢日益凸顯,為促進法律正確實施、預防矛盾糾紛發揮了重要作用,公證隊伍已經成為實施依法治國方略、維護社會公平與正義的重要力量。然而,我們也應該看到,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證工作也面臨著一些問題:不正當競爭擾亂正常的公證法律服務秩序,損害了行業整體利益。規范公證法律服務秩序,增強公證工作的公信力,是加強公證工作建設的長期任務。要把這項工作做好,既需要外部的動力,更需要內部的努力,本文試圖就如何規范公證法律服務秩序、制止公證業不正當競爭作一些思考,以拋磚引玉。
一、公證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及危害
公證行業不正當競爭是指公證處或公證人員為了使自己在與他人競爭中處于有利的地位而采取的違反規定、職業道德并有損公證行業全體利益、擾亂公證行業法律服務秩序的行為。目前公證處不正當競爭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第一,在證源的取得手段上,往往采用支付“回扣”“聯絡費”或隱性支付“介紹費”或給予其他好處的方式來承攬業務;
第二,為了吸引業務,隨意降低收費標準,打價格戰;而一旦通過不正當手段壟斷業務項目后,又隨意抬高價格;
第三,在宣傳上抬高自己詆毀別人;甚至一個公證處內部人員之間也各自為伍,占領一方天地,不允許其他公證員涉足;
第四,利用與行政機關、社會團體、經濟組織的特殊關系進行業務壟斷;
第五,在辦證程序上隨便簡化,公證書不按照要素式的要求來出等等。
各國,無不把公證制度的信譽、公正、合法放在首位。盡管各國的公證制度有所不同,但不允許公證機構間自由競爭這點是一致的。不正當競爭對公證事業最大的損害就是使公證的公信力下降。

公證處公證員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這是行業內的人都不愿意觸及的話題,但其存在并且愈演愈烈卻是不爭的事實,不管你承認與否.不正當競爭對于任何一個行業來 說,其危害都是與本行業的生存與發展相關聯的,其破壞性是不可估量的.也正因此,人們對不正當競爭深惡痛絕.筆者嘗試著對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的成因、危害 及對策進行淺層次的探討,目的是能引起公證處公證員主管部門和公證處公證員從業人員的重視.一個本就弱小的行業,再不下力氣解決其自身存在的問題是很可怕的.

 

目前,全黨、全國正在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用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檢驗公證工作,還有許多不符合科學發展觀要求的問題,比如公證法落實不到位的問題,公證機構性質不確定的問題,公證法與稅法相沖突的問題,沒有法定公證的問題,公證機構人員少、門檻高的問題,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的問題,乃至還有更深層的涉及公證體制和機制的問題等等。這些問題的產生和存在,已經影響和制約了公證事業的發展。在公證處公證員存在的諸多問題中,有些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解決的,因為它涉及《公證法》的重新修訂,涉及公證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涉及立法機關對公證作用認識的提高,但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的問題,是源自于公證處公證員自身的,是只要我們下決心,并付諸行動去解決,就有可能在短期內收到成效的。

一、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

何為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行為,至少到目前為止,我國現行法律及法學專家尚未對其做出明確的定義,筆者認為,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行為應該是指公證機構、公證人員在從事公證活動中,違反《公證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規定,通過采取不正當的途徑或手段,實施的損害其他公證機構、公證人員的合法權益,擾亂公證處公證員服務秩序的違法行為。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如下特征:

1、不正當行為的主體是公證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具體表現為公證機構之間、公證從業人員之間的不正當競爭。

2、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法行為,主要表現為違反了《公證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公證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的規定,或違反了公認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3、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客體包括兩個方面,一個方面是其他公證機構和公證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是正常的公證服務秩序。

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公證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

1、采用不正當方式壟斷公證業務;

2、隨意降低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壓價競爭;

3、隨意減化公證服務程序、手續;

4、詆毀其他公證機構的公證效力和信譽;

5、以支付回扣、傭金等方式招攬公證業務,排擠競爭對手;

6、進行夸大、虛假宣傳,誤導當事人、公眾或社會輿論;

7、突破地域限制,超管轄辦理公證業務;

8、違反規定,擅自設立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

二、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因

公證作為國際上一項通用的預防性司法制度,在諸多國家,特別是大陸法系國家備受推崇。反觀我國,公證機構起步比較晚,基礎比較薄弱,各方面對公證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公證事業的發展本來就先天不足,如果公證處公證員不能做到潔身自好,那對公證事業的發展無疑是雪上加霜。在探究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產生原因時,有兩種誤區,一是認為公證體制改革將公證體制由行政轉變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導致了公證機構、公證人員對利益最大化的追求,這是造成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內在誘因。二是認為無法定公證事項,僧多粥少,是造成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外部動力。不可否認這兩種情況在公證實踐中的的確確存在,并對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產生在客觀上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它并不是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行為產生的根源所在,糾纏于此,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就有可能在較長的時期內得不到根治。其實,產生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的原因并不復雜,無外乎主客觀兩個方面。

1、主觀上,公證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沒有用先進的思想武裝自己的頭腦,指導公證工作,忽視了對自身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表現為重經濟效益輕社會效益、重個人利益輕集體利益、重局部利益輕全局利益、重眼前利益輕長遠利益,違反法律規定和職業道德,采取不正當手段為自身謀取不正當利益,損害了其他公證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公證處公證員正常的秩序造成了破壞。

2、客觀上,社會各方面,包括公證處公證員管理部門對公證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特別是《公證法》頒布實施后,相應的配套措施沒有落實到位,應該理順的關系沒有理順,應該解決的問題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公證機構、公證人員的權益沒有得到保障,公證處公證員管理部門對公證機構、公證人員的管理缺位、失位,監督管理不力,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對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起到了縱容和保護的負作用。

三、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危害

公證代表社會的公平正義,這是公證最核心的價值所在。公平、有序的競爭有利于公證事業的發展,但不正當競爭不僅給社會、給他人造成了不良影響,甚至會阻礙公證事業的發展。

1、公證法律服務秩序混亂。不正當競爭對公證處公證員的最大危害是打破了原來較為穩定的公證法律服務秩序,造成了無序競爭的局面。既然有的公證處可以不受地域管轄的限制,那么其他公證處也應享有同樣的待遇;既然有的公證處可以低標準收費爭搶證源,其他公證處為了搶回失去的證源,同樣可以采取降低收費標準的手段;既然可以說這家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文書無效,反過來也可以說那家公證處的公證文書無效,這就造成了一種惡性循環,長此以往,公證處公證員內部的內耗將越來越重。

2、公證信譽受到損害。公證在國際社會有較高威信。在我國,社會公眾也給予了相當高的信任度。由于公證的性質、職能和作用決定了公證的正義性、嚴肅性、權威性,而當不正當競爭將公平、公正的外衣剝下來的時候,公證的信譽和尊嚴也就蕩然無存啦。

3、公證質量下降,風險加大。質量和信譽一道構成了公證處公證員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石,如果基礎不牢固,對公證大廈的危害是可想而知的。實踐中各地公證質量掌握標準不盡相同,不正當競爭會使風險大的公證業務流向質量標準掌握較松的公證處。同時,由于片面追求數量與效益,出現錯證、假證的風險也就越來越大。

四、制止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對策

筆者所在的公證處2002年要購買一臺轎車,定好車型后,先后向本省及外省市的幾家經銷此款車的4S店詢價,給出的價格都是一樣的,經探究得知,車輛銷售的定價權在廠家,同樣,價格的上浮或下調也由生產廠家根據市場變化調整。各經銷商之間訂立行業公約,制定了嚴格的監督、檢查、處罰措施,那么做為市場競爭主體之一,汽車經銷商靠什么追求利潤呢,答案是“售后服務”,這不能不使“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證機構和以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使命的公證人員感到羞愧。公證處公證員不正當競爭行為是可以而且是必須制止的。具體的措施應落實到六個字上,即“依法”、“規范”、“嚴懲”。

1、依法應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公證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公證行為必須嚴格限定在法律所許可的范圍之內,依法按程序辦理公證業務。二是公證處公證員管理部門要落實法律,特別是將《公證法》關于機構設置的規定落實到位。

2、規范就是要制定統一的行業規范。由于管理方式、方法上的差異,各地公證處在服務質量和收費標準方面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在證據材料方面,有的要求嚴一些,有的要求松一些;在收費上,有的執行標準的上限,有的執行標準的下限;在服務效率方面,有的辦得快一些,有的辦得慢一些,有必要對服務標準、收費標準進行統一和規范,以此來約束公證處及公證人員的行為,維護正常的公證法律服務秩序。

3、嚴懲就是要建立監督、舉報、檢查、懲處的制度和長效機制。對經檢查發現或舉報后核實的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公證機構、公證人員除進行必要的教育外,還必須依《公證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包括停止執業、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等措施。

市場經濟鼓勵公平條件下的正當競爭,不正當競爭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懲處。公證處公證員的競爭應當是同一平臺上不斷提高服務水準和服務檔次的競爭,應當是服務質量、服務效率的競爭,只有這種公平的、正當的競爭才能最終促進公證事業的發展。

事實證明,公證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所發揮的作用,比“預防糾紛、減少訴訟”要大得多。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個人誠信原則和外部強制約束機制之上的,離開這個原則和機制中的任何一個,市場經濟便不能完善和發展,公證正是維護這一原則和發揮這一機制的一個“平衡點”,它通過一種特定的程序,使社會成員無法以不誠信的方式達到某種目的,進而降低了社會消耗,保障了社會的公平和效率。但在目前的制度條件下,在許多民事活動領域,“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完全是一種自覺行為,并沒有強制性,對于未申請公證者,公證“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無以發揮,而一旦發生道德風險和商業風險或其他民事責任風險,其損失不僅是“當事人”的,也是全社會的。因此許多國家把“必須公證”的民事活動和法律文書進行詳細分類并寫進法律。立法機關如果對公證沒有這種認識,立法便沒有緊迫性,即使立法,其適用范圍也難以像應有的那樣廣泛和明確。
在司法與行政實踐中,公證的生存環境不容樂觀
首先是司法的排斥。目前,有些法院和法庭出于一己之私利和偏好,動輒裁定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公證債權文書不予執行,這不僅使很多本來欲求助于公證的交易主體最終只能對公證敬而遠之,而且對公證聲譽以及國家法律實施統一性的破壞性也是顯而易見。
其次是行政的排斥。無論是由于長久以來形成的官本位思想積重難返,還是出于“尋租”的目的,很多負責經濟管理的行政機關不愿放權于市場,公證所具有的微觀監控職能恰恰被其視為自己的權力,各行各業的合同鑒證名目繁多,各個法律部門都另行規定了一套登記制度。比如,結婚要到民政部登記,房產要到房管局登記,公司注冊要到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各個行政部門都設了一套人馬,要想改變這種格局,已經是非常困難的了。
正是當前這種格局,給公證業的中介化改革設置了障礙。當公證行業開始向市場轉軌時才發現,市場留給自己的發展空間已經不多,公證業生存的基本條件都沒有,由此引發的惡性競爭也就不足為奇了。
與國外公證員坐堂辦公相比,中國的公證員真的是太辛苦了。絕大部分案件都得靠個人通過種種渠道去爭取。再加上各個公證處之間的惡性競爭,只能是更多地遷就客戶的要求,甚至放寬審查標準,降低收費,為了生存,只能是以行業信譽為代價了。
經濟利益的驅使
隨著公證體制的轉軌及經濟利益的再分配,個人收入與公證收費緊密掛鉤。公證處為了生存和發展,廣開證源,存在著謀求經濟利益最大化的傾向,不惜采取各種形式的手段“開拓業務”、招攬業務、壟斷業務,這是導致不正當競爭的直接原因。這種競爭最終轉嫁到了公證員的身上。有些公證處人人頭上有指標,拉來了業務才有回扣。而且越來越多沒有取得資格的“門外漢”都在從事公證工作,這些“門外漢”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拉證源”,只要拉來證源,他們照貓畫虎地辦完公證各項程序,將執業公證員的名章及公證處的公章一蓋,一筆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證就做完了。而公證處里也以能否拉來證源論英雄,根本不看業務水平,把原本神圣的事業經營得像個可以討價還價的菜市場!

 

公證人員自身素質參差不齊

正常有序的競爭,需要每一個公證員具有高尚的道德品質、深厚的法律知識、扎實的業務水平、良好的服務態度,從而贏得當事人的尊重和認可。然而某些公證員的自身素質不高,平時又怠于學習和鉆研,拿不出真才實學,沒有競爭力,法律素質和道德素質欠缺,不是靠高水準的公證法律服務和完善的證后服務爭取業務,而是采取支付回扣、拉關系走后門的方式承攬業務。

監管不嚴,懲罰不力

公證事業發展較快,公證改革工作力度較大,而相應的管理手段、法律約束沒有跟上,甚至有的還是空白,如守信行為規范、失信的處罰及依據、監督措施等。如果不正當競爭者不但得不到懲罰,反而能獲得比公平競爭收益更高的“不正當收益”,客觀上縱容了他們的行為,使得他們越加毫無顧忌。因此,不采取得力的措施將無法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進一步蔓延。由于無章可依,即使發現了不正當競爭行為,也無可奈何,助長了業內的不正當競爭。

規范公證法律服務秩序、制止公證業不正當競爭的對策

《20xx年中國公證業發展政策報告》前言指出:“我國公證事業的各個方面都有新的發展。……但也應看到,推動公證立法和深化公證制度改革,仍然面臨相當繁重的工作任務;規范公證法律服務,特別是規范公證服務秩序,還有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惫P者認為規范公證法律服務秩序、制止公證業不正當競爭,也是一個系統工程,必須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把規范公證服務秩序與規范辦證程序、規范公證處的運行機制、規范公證管理行為有機結合起來,與積極推進公證立法,深化公證改革和加強公證管理,進一步完善公證制度結合起來,與強化“三項教育”即在公證隊伍中深入開展政治思想教育、業務素質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結合起來,重點是以下幾個方面:

1、加快公證立法進程,科學確立“必須公證”的范圍。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公證制度目前還處在發展初期,相關的立法滯后,體制不合理,作用還未得到充分發揮,公證機構無序發展和不正當競爭嚴重,甚至出現了武漢體彩作弊案和西安“寶馬案”等觸目驚心的事件,嚴重影響了公證的社會形象。公證業存在的各種問題,從根本上講還是要通過立法來解決。我國現行公證制度也有其自身的矛盾之處:既然將公證行業定性為自主開展業務、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事業機構,卻又同時指望其執行國家職能、發揮監督作用,如此魚與熊掌兼得的好事能否實現本身就值得懷疑。所以,應從體制上使公證機構成為履行國家“公共證明”職能為主、履行法律服務職能為輔的機構,科學確立“必須公證”的范圍,推行“必須公證”制度,使公證不再完全是一種當事人的可選擇行為。
在公證制度發達的歐洲各國,為了凈化社會經濟秩序,在立法中規定,某些民商事活動必須公證。如在被譽為“自由經濟保護神”的《法國民法典》中,在不動產、公司事務、繼承事務、家庭事務等方面都規定了必須公證的事項。據了解,在法國、德國等大陸法系國家,公證業務里面有40到70是法定必須公證的,也就是說,法律明文規定某些民事法律行為必須經過公證,否則法律行為不成立,這樣就解決了公證員的生活保障。而我國現行實體法中尚無“必須公證”的規定,只能有賴于《公證法》的出臺。一旦“必須公證”的事項得到確立,既能保障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又能保證公證機構有相對穩定的證源,有利于公證行業的發展,豈不一舉兩得。

2、逐步取消公證機構在同一城市的重疊設置

《公證法》草案確立了公證機構“管轄設立”的原則,筆者認為如果公證法一來就規定的太死,勢必造成現有格局的混亂,必竟現在這種格局,已經多年形成,一來就封死,不利于我們公證事業的發展。如果公證法作些原則性的規定,是比較符合實際的,也不會引起太大的震蕩!這種內部利益的劃分,應由省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總體統籌來解決。省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根據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一個具體的管轄劃分方案,逐步來取消公證機構在同一城市的重疊設置,緩解內部利益的沖突。公證改革要逐步有序的進行,不能搞一刀切,因為公證機構重疊設置,不是產生公證部門在同一城市惡性競爭的唯一因素,況且各地公證部門在同一城市惡性競爭的原因各不相同。要以保障公證執業的平等性為目標,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逐步對公證機構的業務轄區和外部管理體制進行調整和規范,實現公證資源的優化配置。

3、禁止搞個人效益工資制。

關于公證處的分配問題,現在還處在摸索階段,但筆者認為公證不同與律師等其他個體性勞動很強的中介組織,如律師、會計師、設計師等。我們強調公證處整體的凝聚力,不能搞個人效益工資。公證不是個體勞動,而是公證處整體的勞動。如果按照辦證數量抽成,利益的趨動必然會導致服務水平的下降。大家不會為公證處的明天著想,沒有人去花時間、精力開拓、研究、創新,設計公證新方案。要以保障公證執業的非營利性為目標,建立科學、合理的公證業績評價和考核體系,防止公證的市場化傾向。

4、加強公證人員的職業道德建設,努力提高隊伍整體素質。

從長遠看,要想徹底消除行業不正當競爭,最終取決于公證人員的隊伍素質。試想如果每一位公證員都能真正達到“具備堅定的政治信念,優良的道德品質,豐富的法律知識和社會經驗的高素質”要求,不正當競爭也就不可能存在。然而目前公證隊伍的現狀不容樂觀,亟待改進。為了進一步加強公證員的隊伍建設,前不久中國公證員協會適時制定了《公證員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確立了公證員應樹立以誠信為基石的職業道德,倡導公證處及公證員應在誠信原則的前提下展開公平競爭,開展公證法律服務。廣大公證員必須堅決貫徹實施。

司法部規定今后只有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的人才能進公證處,但還需建立一套可行的制度和措施,對這些人的道德品質和業務能力進行考核,吸引更多的道德品質過硬、文化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新人進入公證隊伍。同時對公證員要加大繼續教育和培訓力度,為公證員的學歷教育提供條件。

5、加強公證行業監管和自律。

積極推進公證同業規則建設,司法行政機關、公證員協會要積極引導設區的市市區范圍內的各公證處,通過建立主任聯席會議制度、簽訂誠信自律規約等形式,加強自我管理,自我約束。積極推進公證信息化平臺建設,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盡快實現區域內微機聯網,借助統一的網絡平臺進行有效的信息溝通,加強相互監督,加強行業監管。利用信息化平臺手段加強公證行業自律監督,統一公證業務和管理軟件,統一公證業務操作流程,統一公證管理規范,逐步實現公證業務流量、工作信息等網上報送,借助信息平臺,對辦證質量、公證收費等進行動態監督,公證處之間公證抵押登記、公證遺囑、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等信息共享,網上建立并公布公證處、公證人員的獎懲記錄和誠信檔案,受理當事人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建立本市轄區內管理機關與公證處之間、各公證處之間的網絡連接,及時發布、交換信息,做到”六公開”,實現”三規范”,強化同業監督和社會監督,提高服務水平,制止不正當競爭,規范公證服務秩序?!傲_”具體為:一、公開辦證程序。各公證處建立公證機構網頁,定期更新,面向社會公開公證處和每名公證人員的詳細情況、公證處的業務范圍、辦理公證的程序、對公證工作的承諾等。二、公開收費標準。各公證處面向社會公開公證服務收費范圍、收費標準、減免收費的條件和審批手續。三、公開辦證信息。各公證處之間公開和即時交換以下信息,自覺接受同業監督:辦結公證事項的編號、種類、公證申請人、出證日期、承辦和審批公證員、公證服務收費數額、減免公證收費的情況。四、公開投訴舉報渠道。建立網上投訴處理系統,管理機關通過互聯網受理、回復當事人對公證處、公證人員違背承諾的舉報;建立內部舉報處理系統,受理公證處、公證人員對同業內違規辦證、壓價、給回扣等行為的舉報,糾正、查處不良辦證行為或違法違規辦證行為。五、公開違紀違規記錄。面向社會公布公證處、公證人員違規辦證的案件及查處情況。六、公開誠信檔案。健全公證處、公證員的誠信檔案和獎懲記錄,由管理機關定期面向社會公布。

上述“六公開”,實現“三規范”:一是規范公證業務操作流程。公證處建立內部局域網,應用統一辦證軟件系統辦理公證事項,確保公證程序的嚴格履行,提高公證質量。二是規范信息上報機制。應用業務自動統計上報系統,實行公證業務流量、工作信息等網上報送。借助信息化平臺,管理機關對本市轄區內各公證處的辦證質量、公證收費等環節進行動態監管。三是規范信息查詢機制。公證處將已經辦結的公證抵押登記、公證遺囑和不予受理、拒絕公證、辦結公證事項涉及的不動產抵押登記、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等信息及時上傳到公證信息化平臺,管理機關建立數據庫,實現本市轄區內所有公證處之間信息共享。

6.制定相關的制度規章,加大行政處罰力度。

制止不正當競爭不僅取決于人的道德素質,而且需依賴于法律和機制的建設。形成一套激勵懲戒的機制,使違紀者承擔其成本,是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根本措施。用規范來引導和道德教化是一個極其漫長的過程,因為支配人的行為方式的根本準則是利益而不是道德原則,而利益問題的根本解決從來不聽命于道德說教,而是聽命于強制規范。因此,必須盡快制定反不正當競爭的相關規定,加大行政處罰力度。針對我國目前尚沒有全國性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各地應盡快制定地方性的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抵制違規行為,完善投訴、調查和處罰機制。如對那些不正當競爭的公證處采取警告、罰款、停止部分業務、停業整頓、撤銷機構的處罰;對違反公平競爭的公證員采取通報批評、警告、罰款、記過、暫停職業、吊銷執業證書等處罰。其次,在建章立制的同時,應實行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與公證員協會的行業管理兩結合的管理體制,重點抓好規章制度的落實工作,嚴格執行,決不手軟。再次,開展公證服務秩序和公證質量大檢查,在反不正當競爭中要做到一視同仁,不能搞歧視政策。應當做到三個統一:規則要統一,查處的程序和辦法要統一、處罰的力度和承擔的責任要統一。對錯證的處罰力度要加大,對屢錯不改的應當清除出法律服務的隊伍,不僅是公證隊伍。要嚴格執行省定收費標準,不得降低收費,并嚴格限制公證處主任的公證費減免權限;建立成員會議制度,通報公約執行情況;明確爭端解決機制,成立“仲裁委員會”負責處理執行公約過程中的爭議和問題等。只有這樣才能凈化競爭環境,純潔公證隊伍。

各地在制度規章建設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效,值得借鑒,如:廣東、陜西、山西、河北等地大中城市公證處分別簽訂了《反不正當競爭自律公約》,嚴格行業自律。廣州市設立誠信自律保證金制度,依據廣州市13個公證機構的規模,向各機構收取5000元到5萬元不等的自律保證金,如發現違規現象即沒收自律保證金,同時摘除守信牌。同時還設立了公證質量監督處罰制度,由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公證員協會進行監督,一旦公證處和公證人員違反該《公約》并造成不良影響,將受到內部批評、通報批評、媒體曝光、扣除保證金等行業懲罰,甚至受到停止辦證、延緩注冊等處罰。內蒙古鄂爾多斯市統一了公證收費減免條件、程序和幅度,防止壓價競爭。對違反公平競爭,業內反映強烈的公證處、公證員,一經查實,堅決處理,決不包庇縱容。江蘇省徐州市12家公證機構簽署公約共同抵制不正當竟爭,公證員擅自降低收費標準的,少收的部份由其個人補繳;公證處出現壓降收費進行不正當竟爭的,每次由該公證處向市公證員協會自愿認繳罰金3000元。

公證行業需要競爭,這種競爭不僅僅體現在公證行業內部,同時也會體現在我們與其他中介組織的競爭上,如律師。如果不提倡正當有序的競爭,公證就會失去活力,失去發展的動力。我們不應當害怕競爭,我們應當倡導行業間通過服務質量進行競爭,規范引導正當有序的競爭,規范公證法律服務秩序,為公證人員營造一個公平、誠信、自律的執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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