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拍賣、開獎等公證有什么特別要求
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投標、拍賣、開獎等現場監督類公證,應當由2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事前審查、現場監督,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現場宣讀公證證詞,并在宣讀后7日內出具公證書。該公證書自宣讀公證證詞之日起生效。
辦理現場監督類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活動規則、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應當及時要求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辦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
受理條件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
辦理材料
(一)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本人的身份證件;
(二)受委托招標的,應提交委托書和具有承辦招標事項資格的證明;
(三)有關主管部門對招標項目、招標活動的批準文件;
(四)招標組織機構及組成人員名單;
(五)招標通知(公告)或招標邀請函;
(六)招標文件(主要包括:招標說明書、投標人須知、招標項目技術要求、投標書格式、投標保證文件、合同條件等);
(七)對投標人資格預審文件;
(八)評標組織機構及組成人員名單;
(九)公證人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材料。
辦理流程
申請與受理-審查-出證和送達-期限、拒絕和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