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做公證口頭遺囑有效嗎
口頭遺囑:
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但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的設立條件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見證人條件
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訂立口頭遺囑時的程序是:
1.遺囑人當著兩個以上可以當見證人的人,口述遺囑內容。
2.由見證人中的一個人作記錄。但不必向代書遺囑一樣向遺囑人宣讀、講解;如無法作記錄,則以見證人的記憶為準。
3.見證人必須記錄口頭遺囑的年、月、日、時及地點;如不能記錄的,必須牢記。
4.如情況允許,則記錄人、見證人應簽名或按手印。
應注意的是,口頭遺囑由于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較難判斷,則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使用,如遺囑人病危、臨終前等。
一、口頭遺囑的設立條件:
(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二、口頭遺囑見證人條件:
根據《繼承法》第17條的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口頭遺囑是遺囑人口述的,因情況緊急而無其他記錄方式的遺囑。
《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三、無效口頭遺囑
(1)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的遺囑無效。
(4)遺囑被篡改,篡改內容無效。
(5)遺囑沒有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對此種遺囑須在扣除應當保留的份額后按照遺囑分配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