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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處公證員任職審核電話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公證員任職審核

項目編號:SF2008-7-16-1

 

受理機構:北京市司法局公證工作管理處

辦公電話:010-58575649/5656

辦理時間:9:00—11:30;13:30—16:30(周六、日休息)

辦公地址:

日常辦公地址:

集中辦理地址:在市政務服務中心開設窗口(豐臺區西三環南路1號)

網址:http://www.bjsf.gov.cn/publish/portal0/tab142/

法定實施主體:北京市司法局公證處公證員任職審核

 

 

行政許可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9號)

2、《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2006年3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02號)

行政許可收費依據:本項目不收費

行政許可審查總時限:20個工作日

申請條件:

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條規定,以及《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第七至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人員。

行政許可程序:

一、申請

(一)申請方式:

本人提出申請,由需要選配公證員的公證機構推薦,經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向市司法局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請材料:

1、申請一般任職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擔任公證員申請書;

(2)公證機構推薦書;

(3)申請人的公民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的,應當同時提交相應的經歷證明;

(4)申請人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5)公證機構出具的申請人實習鑒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實習考核合格意見;

(6)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審查意見;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申請經考核任職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擔任公證員申請書;

(2)公證機構推薦書;

(3)申請人的公民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簡歷;

(4)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級職稱的證明,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證明和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經歷及職務證明;

(5)申請人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的證明;

(6)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審查意見;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三)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條。

2、《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第七至第十一條。

二、公證處公證員任職審核受理

受理條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五項,申請事項屬于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三、公證員任職審核審查

(一)審查標準:

1、擔任公證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二十五周歲以上六十五周歲以下;

(3)公道正派,遵紀守法,品行良好;

(4)通過國家司法考試;

(5)在公證機構實習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職業經歷并在公證機構實習一年以上,經考核合格。?2、從事法學教學、研究工作,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務滿十年的公務員、律師,已經離開原工作崗位,經考核合格的,可以擔任公證員。

3、公證處公證員任職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3)被開除公職的;

(4)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4、公證處公證員任職審核符合公證員配備方案。

(二)公證處公證員任職審核審查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八至二十一條;

2、《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第七至十二條。

四、公證處公證員任職審核審核

五、公證處公證員任職審核決定

對符合規定條件和公證員配備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請人擔任公證員的意見,填制公證員任職報審表,報請司法部任命。

對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公證員配備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請人擔任公證員的決定,并在決定中說明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將申請人享有的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時限告知申請人。

六、公證處公證員任職審核送達

對不予行政許可的,自決定做出之日起10日內將不予許可決定送達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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