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申辦親屬關系公證須知
親屬關系是指以婚姻為基礎、血緣為紐帶,以及收養而形成的相互關系,這種關系不同于一般朋友關系。凡是法律上承認的親屬,彼此間就產生權利義務,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比如,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父母和子女負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親屬關系公證是指有涉外業務權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申請人與關系人之間親屬關系的真實性、合法性。親屬關系公證書,主要用于出入境簽證,我國公民到國外定居、探親、留學、繼承遺產、申請勞工傷亡賠償、領取撫恤金等事項。
親屬關系公證由當事人住所地的公證處管轄,公證的主要內容是,證明申請人與關系人是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姻親關系,只要符合我國民事法律規定的親屬范圍,均可給予公證證明,如當事人要求辦理表兄弟姐妹公證,只要能查證屬實,就可以辦理公證。
當事人應提供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及其復印件,已注銷戶口的,原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記載戶籍情況的證明。
2.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身份證件。
3.當事人所在單位人事、組織或勞資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當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組織、勞資部門的,由該單位上級主管部門予以證明。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應注意事項:
1.公證書中關于親屬之間的稱謂,應當使用我國法定的統一稱謂,不得使用地方方言。
2.公證員應審查親屬關系產生的真實性、合法性,以防申請人利用虛假的”親屬關系”為名,騙取公證書,達到出國的目的。
3.有的國家,如澳大利亞、新西蘭,要求赴該國自費留學的我國公民,提供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即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的親屬關系公證書,當事人可以向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公證處經查證屬實后,應依法證明當事人的所有家庭成員及其出生日期和居住地點。
4.對用于繼承目的親屬關系公證,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關系人無論是否死亡,均應列入公證書中,并應了解被繼承的財產狀況,生前有無遺囑及法定繼承人的有關情況,堅持做好談話筆錄。
5.注意使用國(地區)的有關法律規定。如澳大利亞對于子女在澳大利亞,父母赴澳探望子女或定居而辦理的親屬關系公證,澳方要求需載明”申請人只有以上幾個子女”。公證處應據實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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