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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遺囑

遺囑的形式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老人在從遺囑的形式上可以選擇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等五種形式。公證遺囑是遺囑人委托公證機構對遺囑進行公證。自書遺囑是遺囑人親筆書寫的。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必須有見證人在場。而繼承法對遺囑見證人有嚴格的范圍限制,無行為能力的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均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因此,老人如果有訂立遺囑的意愿,首先咨詢專業的遺囑訂立機構,保證所立遺囑的有效性。

遺囑的效力

那什么情況下所立遺囑無效呢?

(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2)受脅迫、欺詐所立的遺囑無效。

(3)偽造或被篡改的遺囑無效。

(4)剝奪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的無效。例如:遺囑繼承人中有身患重疾,沒法工作,無收入的,遺囑人就必須給其分配一定的遺產,以維持其日常生活。如果立有數分遺囑或數份遺囑內容互相抵觸的情況下,后立遺囑優先先立的遺囑。
遺囑能保證每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財產及處理后事,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有人說訂立遺囑是不吉利的,這是完全是受傳統迷信觀念的影響。其實早立遺囑可以有效的保護老年人的自身利益,還可以維護家庭和諧。如果老年人怕遺囑引起家人的爭執,可以選擇不告訴家人,遺囑交給專業的機構來保管,保證遺囑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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