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遺囑法律效力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多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不能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因此自書遺囑作為五種遺囑之一,是有法律效力的。
遺囑的有效要件
1、遺囑人須有書寫遺囑的能力;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達;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
5、遺囑不能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自書遺囑屬于遺囑中的特殊形式,《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的要求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并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注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要注意的是,打印出遺囑,然后只是簽名,注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遺書”內容系利用電腦打印而成,而非用筆書寫形成,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打印的遺囑并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
如果有多份遺囑,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自書遺囑的效力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第二十條規定:“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公證遺囑比自書遺囑效力大。
自書遺囑中如需涂改、增刪,應當在涂改、增刪內容的旁邊注明涂改、增刪的字數,且應在涂改、增刪處另行簽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表示,有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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