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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書遺囑公證?

按照我國《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部內容,并要有簽名和注明年月日,不能由他人代寫。根據法律規定,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繼承多少,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

公民所立遺囑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才合法有效: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遺囑能力;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該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合法財產;遺囑須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40條規定,“公民在遺書中涉及死后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真實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簽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

遺囑人自書遺囑后,要在遺囑文書上注明立遺囑的時間(年、月、日)與地點,還要親筆簽名,也可加蓋印章。

如果被繼承人只是生前在日記或給親友的信中表示有關處分自己財產的設想或打算,而未形成正式的遺囑文書,則不能被視為自書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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