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證?
在社會上,有些人將“公證”視為“公正”,其實是錯誤的,這兩個詞組在含義上是截然不同的。那什么是“公證”呢?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正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公證是國家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以保護公共財產,保護公民身份上、財產上的權利和合法利益”。根據這一概念,同時也根據公證制度歷史的發展狀況,簡單的講公證就是一種證明活動。
所謂的“公”字,她代表國家,所謂的“證”字,則指的是證明活動。因此,“公證”一詞從字面上的解釋就應當被理解為“國家證明”的含義,既受國家委托的一個特殊的“機關”,代替國家行使著證明權,而這個代替國家行使著證明權的機關因其具有著特殊的證明職能,則被稱之為“公證處”,在其他國家優勢也被稱之為“公證人”或者是“公證人事務所”。
因為公證處是代表國家行使證明權,所以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也被視為一種“國書”,不偏具有著“國書”的外觀特性,既內外均為白底黑字,也是我們俗稱的“白皮書”。
由于上述原因,“公證”只能使一個專用的詞匯,她不具有廣泛的使用性,只能由公證機關將其用于名稱上一級公證活動中,任何公證活動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公證”一詞都是不適宜的。
由于公證性質特殊性,因此,“公證人”是一種特殊的法律人職業,依據法律的規定,按照法定的程序指引相關的社會行為。因此公證處的業務不同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在很多的情況下是不能簡便行使的,需要一定的證據鏈進行佐證后,才能夠做出具有結論性的公證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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