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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與保證區別

保證有擔保的性質,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保證是債的擔保的一種合同形式。根據保證合同,保證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  
公證是證明當事人所需辦理公證的文書、事實是否真實合法,不存在對當事人的任何保證的意思。公證機構并不是屬于擔保機構,有其特有的職能。
公證與保證的不同之處在于:

(1)法律制度不同;
(2)法律關系不同;
(3)責任不同;
(4)法律地位不同。


保證是擔保的意思,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保證是債的擔保的一種合同形式。按照這一合同,保證人向債權人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的責任。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履行或賠償損失。


公證是證明當事人所需辦理公證的文書、事實是否真實合法,不存在對當事人的任何保證的意思。有的當事人錯誤地認為辦理了合同公證后,公證機構就必須保證該合同的履行,如不能履行就是公證機構的責任。如果是這樣的話,公證實際上就變成了保證,而國家公證機構就變成了擔保機構,這就完全偏離了公證機構的職能,混淆了兩個不同的概念。

 

《公證程序規則》第8條第2款特別規定:“公證人員不得代理當事人在本公證處申辦公證?!惫C人員是公證處的工作人員,如果公證人員接受公證當事人的委托,代理當事人在其所工作的公證處申請公證,那么在這一具體公證活動中,他就具有雙重身份,這違背了我國《民法通則》關于代理活動的一般原則。因此,法律禁止公證人員作當事人的代理人在本公證處申辦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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