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做公證權利
1、公證處
公證處,也就是公證機構。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盈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章 第六條)
2、公正
公證處-做-公正說法欠妥,是公證員做公證(而非公證機構),通過公證來體現公正。所以,問題中的公正應該為公證。
什么是公證?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一章 第二條)
什么是公證員?
公證員是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章 第十六條)
公證怎么提現公正?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一章 第三條)
什么是公證員?
公證員是符合本法規定的條件,在公證機構從事公證業務的執業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章 第十六條)
公證怎么提現公正?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遵守法律,堅持客觀、公正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一章 第三條)
1、誰給的公證處公正的權利?
所以問題理解為:誰給的公證員公證的權利?
法律賦予的。
調整公證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一法三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下簡稱《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公證機構職業管理辦法》和《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其中《公證法》為全國人大制定,其余三個由司法部制定。
此外,還有很多司法部、最高院、中國公證協會等出臺的《XX公證細則》、《XX公證程序細則》等等。
法律賦予的。
調整公證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一法三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下簡稱《公證法》)、《公證程序規則》、《公證機構職業管理辦法》和《公證員執業管理辦法》。其中《公證法》為全國人大制定,其余三個由司法部制定。
此外,還有很多司法部、最高院、中國公證協會等出臺的《XX公證細則》、《XX公證程序細則》等等。
2、他們提供的公正服務有權威性嗎?
公證服務的過程包含:申請與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不予辦理公證和終止公證。
關于權威性:
從程序效力來講,這個過程必須嚴格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辦理。
從公證書效力上講,參見下面《公證法》第五章公證書的效力問題:
第五章 公證效力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前款規定的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構。
第三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未經公證的事項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四十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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