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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房屋產權的附加協議公證

我們夫婦年前出全資購買了一套房產作為今后的養老房,我們膝下有一女,今年26歲,未婚。為免今后繼承麻煩,所以房產證只寫了她的名字。為了我們夫婦在有生之年居有定所,與女兒商議了,在我們去世前,這套房產的居住支配權依然以我們為主,同時,不經我們同意,女兒不得單獨買賣,加名和贈予該房產。不知道這樣的協議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同時貴公證處做不做此類公證。謝謝!

在線回答:

您好,不動產以登記為準,產權登記在女兒名下,你沒有處分或附加條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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