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處的成立
一、公證處成立的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公證法》第二章第六條的規定:公證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第七條規定:公證機構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可以在縣、不設區的市、設區的市、直轄市或者市轄區設立;在設區的市、直轄市可以設立一個或者若干個公證機構。公證機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二、公證處成立的基本條件:?
根據我國《公證法》第八條規定:設立公證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自己的名稱;???(二)有固定的場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證員;?
??(四)有開展公證業務所必需的資金。?
三、成立公證處所要提交的材料:?
設立公證機構,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組建,逐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審批。申請設立公證機構,應提交下列材料:(1)設立公證機構的申請和組建報告;(2)擬采用的公證機構名稱;(3)擬任公證員名單、簡歷、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和符合擔任公證員條件的證明材料;(4)擬推選的公證機構負責人的情況說明;(5)開辦資金證明;(6)辦公場所證明;(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審批內容及程序?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審批時,應當依法審查如下內
容:?
???(1)該公證機構的設立是否符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
???(2)該公證機構的設立是否符合公證機構設立的規則,即《公證法》第七條的規定。?
???(3)該公證機構是否已經具備了《公證法》所要求的四項條件?
???(4)報送的主體是否正確。即是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門逐級報送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核,作出批準設立或者不予批準設立的決定。對于準予設立的,頒發公證機構職業證書;對于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在決定中告知不予批準的理由。批準設立公證機構的決定,應當報司法部備案。?
???公證機構執業證書,是公證機構享有公證證明權的標志,沒有公證機構執業證書,不得以公證機構的名義從事公證證明活動。公證機構應當按照公證機構執業證書載明的權限辦理公證事項,不得逾越此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