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辦理公證
如何辦理公證?
辦理公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并填寫公證申請表。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②代理人代為申請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或其它有代理權資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證明;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④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③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④申請公證的事項屬于本公證處管轄。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三、收費
公證處受理公證申請后,應按規定標準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
四、審查
1、公證審查,是公證處在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后,出具公證以前,對當事人申請辦理的公證事項及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
2、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①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②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③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④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準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⑤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五、出證和送達
1、出證、是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依法制作,出具公證書的活動。出證條件如下:
①法律行為(如簽訂合同、設立遺囑、繼承遺產、收養子女、提存等)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行為人員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實;
C、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社會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文書公證,應符合下列條件:
A、該事實或文書對公證當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B、該事實或文書真實無誤;
C、事實或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
③文書上的簽名、印鑒公證,其簽名、印鑒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文本公證,其文本內容應當與原本完全一致。
④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A、債權文書經過公證證明;
B、債權文書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
C、債權文書中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后連同公證卷宗,報公證處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出證。
六、期限、拒絕和復議
1、公證事項從受理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結。重大復雜的,當事人舉證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調查的公證事項,經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準,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對不真實、不合法的行為、事實和文書,公證處應拒絕公證。
3、公證處或它的同級、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發現已發出的公證文書內容不真實或違反法律、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4、當事人對公證處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該公證處的本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后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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