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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公證須知(需要具備的證明材料)

  • ● 一、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申請人為境內的,應提供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境外的,應提供護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證件;
    ☆立遺囑涉及的財產憑證(如:房地產權證、存款證明、股權證明等);
    ☆立遺囑人的親屬關系證明及相關的婚姻狀況證明;
    ☆立遺囑人若已寫好遺囑(草本)的,也可提供。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提交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 ● 二、遺囑處分的財產,應為遺囑人個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遺產尚未分割的,應當先辦理繼承權公證,然后再辦理遺囑公證。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財產份額。
  • ● 三、辦理遺囑公證,遺囑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不能委托他人代辦。

注意事項:

(一)、立遺囑人應神智清晰,能真實地表達自己的意思,無受脅迫或受欺騙等情況。
(二)、原來已在公證處辦過遺囑公證的,現要變更或撤銷原遺囑公證的,應當提交原來的遺囑公證書并到原公證處辦理。
(三)、立遺囑人死亡后,遺囑繼承人應當持遺囑公證書、死者死亡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來本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如遺囑受益人不在法定繼承人范圍的,為受遺贈人。則受遺贈人必須在知道受遺贈后二月內來本處辦理接受遺贈的聲明書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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