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2分”是付2分錢利息還是按2%計息
原告陳旺和被告李飛原系同事,2006年11月26日,被告準備在縣城開設網吧,急需資金,便向原告借款20000元,被告于同日具欠條給原告,借條內容為:“今借到陳旺人民幣貳萬元正,于貳零零柒年陸月壹號前歸還,利息按貳分計算。”到期后,被告杳無音訊,無法查找,原告多次向被告的妻子和父親追索借款,均沒有歸還。害得原告為該筆債務承擔了6000余元的利息。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責令被告歸還借款20000元,并按照約定月利率2%承擔利息。訴訟中,李飛承認該借條是其本人具立的。同時辯稱,借條中“利息按2分計算”是指20000元借款每月支付2分錢利息。原告陳旺對被告陳述的借款利息提出異議,并認為借款利息當時的約定為利息應按本金20000元,月利率2%計算。
法院審理認為,當事人之間有關借款利率的約定一般指月利率或年利率。本案借條中約定的“利息按2分計算”應指月利率,且該利率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四倍,應受法律保護。遂判決被告李飛應歸還原告陳旺借款2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計息時間從2006年11月26日起至該款清償日止,利隨本清。
法院判決無疑是正確的。
首先,本案“利息按貳分計算”應為月利率2%。利率,又稱利息率,是指一定時期內利息額同借款人所借本金數額的比率,按年計算則稱為年利率,按月計算稱為月利率,一般用百分數表示,習慣稱幾分。本案借條中“利息按貳分計算”,從習慣稱謂看,“貳分”應當是2%的習慣稱謂。本案借款日期為2006年11月26日,約定借款歸還時間為2007年6月1日,其借款期限為6個月零6天,不足7個月,可見,借條中約定的“利息按2分計算”應為月利率。
其次,“每月支付2分錢利息”有悖常理。眾所周知,當事人之間借款可分為有息和無息借款兩種。有息借款的利率分為年利率和月利率兩種。本案借條雙方已然有“利息按貳分計算”的約定,是為有息借款。原告好心借錢給被告,每月僅取得2分錢利息,完全有悖于常理。所以,李飛的辯解不能成立。
其三,“利息按2分計算”的月利率符合法律規定限度。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原、被告借款時,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6個月至1年(含1年)的基準年利率為6.12%,民間借貸可保護的年利率為24.48%,可保護的月利率為2.04%,因此,被告具立給原告的借條約定月利率按2分計算,屬于法律保護的利率范圍。
當然,本案給人們一個重要的啟示,那就是收受借條要斟酌,利率約定須明確,否則,很容易導致不必要的麻煩,甚至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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