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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立了遺囑已公證,子女不同意偷偷動了手腳,該怎么辦?

老人有七個子女,兩男五女。老人立下遺囑并已公證。遺產為一套房產。老人平時起居生活包括住院重病,一直都是兩個兒子在照顧,女兒們來的都很少。

老人的先生去世時并未留下書面遺囑,而且房產證上是先生的名字。那么房產的一半是否歸老人所有,而另一半老人無權支配?在此基礎上,老人立下遺囑。具體為房產的一半(即老人有權支配的這一半)歸兩個兒子,其中大哥比二哥多一些,另一半(即原先老人先生的一半)則分給五個女兒。 (問過一位律師曾說這一半遺產,七個子女加老母親都有份。然而兩個兒子和老母親愿意放棄這部分,全都給女兒們。于是形成這一半分給五個女兒們。)

但五個女兒不同意這份遺囑,原因是大哥所得遺產相對于其他子女較多。于是五個女兒以不再贍養老人為由(事實上她們大約每個月才來看老人一次,拎點東西給個千八百。所謂不再贍養,大概是連這些也統統不做了的意思吧。)脅迫大哥寫一份文件,大意是大哥繼承遺產后要分給五個姐妹每人各XX萬元,幾人均簽名,而二哥不愿簽,就由大哥代為簽字。

關于這份文件老人并不知情。大哥害怕影響老人養病于是一直沒有告訴老人。請問這份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若大哥另寫一份受脅迫的原委,這份文件是否能作廢?

拜托各位懂法人士了,我只是一個小輩,并不在乎遺產分割多寡,只希望能尊重老人的意愿,以法律維其權利,不想讓她難過。辛苦一生的老人在最后的時間里連身后財產都不能按自己意愿處置,那是多大的悲哀啊。懇請幫助,在此由衷謝過。

 

回答:

 

首先,房產的產權人,在婚姻期間購買的,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是一方所有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進行分割的話,在雙方無過錯情況下理論上是一人一半。
第二,老先生的去世導致繼承程序的開始,按題主所說老先生生前沒有遺囑,那么按照法定繼承,婆婆和七個子女作為同意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老先生的全部遺產,無特定情節情況下原則上平均分配。題主所述老婆婆和兩個哥哥放棄繼承,那么也就是這部分的財產由五個妹妹共同繼承。
第三,婆婆自立遺囑的效力并不受其他人的意志支配,遺囑中處分自身財產的行為在遺囑做出時即生效。且公證遺囑是遺囑中最高效力的形式。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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