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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債權文書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如何?

《民事訴訟法》第214條第1款規定:“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針對這一條款的應用請問大家。

 

回答:

 

公證處證明之后的債權文書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證合同、
一旦合同不履行,達到違約,就可以申請公證處出具執行證書的公證書
執行證書的公證書還有一個前提是,告知。也就是說,告知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情況,和強制執行的后果。催促手段。一般是通知和告知的義務。 必須要做的

執行證書出具之后,在一點就要講法院的機構設置,法院都會有一個執行庭,執行部門需要受理,審查,審批,之后才是強制執行。 公證處在這個債權債務實現的過程中只充當一個中間人的角色,
然后就是法院拍賣抵押物,清償債務 及相關公證費、執行費用。
在法律實務過程中,出具執行證書是有過的,但是法院一般不會輕易執行,這涉及到人力物力的缺乏,在一個就是風險的承當。也就是說再一次審查一次債權債務的關系,合法性 。 最后債權人還是要通過訴訟手段達到清償債權的目的。 、在訴訟過程中,賦予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書就是一個非常非常有用的證據。 通過法院判決的手段 ,實現自己的債權,維護自己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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