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甲积分/ma465足球比分/在哪看国足比赛直播/虎扑热火专区

北京公證處業務都是一樣的嗎?為何感覺公證處的職能不夠明晰?

這個問題要說起來很復雜,但根本原因在于公證處的體制混亂,以及不同地區的地方法規、政策不同導致公證處的職能也相應的不可能完全統一。

因為公證法并沒有為公證處規定固定的業務范圍,甚至給了公證機構拒絕辦理公證的權力,因此在現實中大部分公證處都只對最保險、最有把握的業務進行公證。另外,因為某些管理部門或社會組織、個人對法律風險的規避或保護自身利益的考慮,規定和要求某些活動或文書必須進行公證,卻無視公證法的規定和公證本身的能力是否允許。從公證行業的角度來說明這個問題,還是因為不同的體制決定了公證職能的方向。說的簡單一點,如果公證機構為了緩解生存壓力,那么就可能會選擇那些以往認為風險大或難以處理的業務,公證的職能也就必然發生變化。當然了,如果簡單的將公證職能和公證業務劃等號的話,這樣的解釋很清楚了。如果要解釋公證職能的概念的話,那么就是證明真實性及合法性了。

 

公證法第2條規定了公證業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真實性這個沒什么好說的,但是對于“合法性”,就有不同的認識了。
什么叫合法?哪些方面需要合法?合哪些法?這些問題,不同的公證處有不同的認識,而各地的司法局也有不同的理解,在經濟發達的地區,比如北京、上海,對于“合法”的要求可能會降低到“不違法”,甚至是法律行為有效,而在一些地方,則會保守得多,不僅公證的對象要有效,而且要不違反法律規定,甚至法律沒有規定為合法的不給辦,政策上不允許的不給辦,可能會給自己、政府或社會惹來麻煩的不給辦。
以委托持股協議為例,一些公證處過去以法律無明文規定為由不予公證,限制最高院有司法解釋確認其合法性,大部分公證處仍然以委托持股協議中的某些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如超過股東人數上限)為由不予辦理,而一些最大膽的公證處,甚至連當事人通過委托持股,套取國家優惠都給辦公證,簡直是掉光了節操啊!
歸根結底,就是兩個方面影響,一個是動力,錢多錢少,一個是壓力,責任大小,如果錢多責任小,怎么辦?辦辦辦!!!

相關文章

    暫無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