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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已經公證的情況下其余繼承人不滿意,重新起草協議并簽了字,之后又未盡贍養義務,該怎么辦

父親前不久心力衰竭去世,老病,因此他早就想好了身后之事。但當時他起草遺囑時無人知曉。他共有子女三人,我,我姐姐和我哥哥。我哥哥早年與家里鬧翻所以未參與任何事務包括之后的遺產分配。父親將所有資金財產(相比房產而言很少)對半分給我與姐姐,房產70%分與我,30%分與我的孩子,未指定贍養義務,也未給他的愛人留下遺產。現在愛人和姐姐均十分不滿,守夜當天逼我簽下另一份共同贍養財產平均分配的協議,我簽了字。但之后姐姐未盡好該有的贍養義務,對媽媽生活上及其苛刻,多次將我賣給媽媽的各種東西占為己有,請問在這種情況下我該怎么辦?

 

答一:

 

這是兩件事。
一關于遺囑,已經公證過,根據你的描述也沒有無效事由,所以你父親去世后該遺囑就發生效力的。就是說,遺囑上分給你的那些東西就已經是你的了。
二關于你與你姐的那份協議。
先說財產部分。
這份協議是基于你與你姐的合意而自愿簽訂的,具有合同性質。
內容簡單說就是把你比你姐多出來的繼承到的遺產無償贈給她,所以是贈與合同。
而贈與合同的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同時,贈與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關于贍養部分,子女都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就算你把贈與財產收回,你姐也不能以此為理由不盡贍養義務。

不過你們這個協議內容也蠻怪的,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而且我是沒找到也沒聽說關于繼承遺產多的要多承擔贍養義務。所以你就多給她錢然后她就幫你分點贍養義務?不過,考慮到實際,生活條件好的多盡贍養義務,差的少盡點也是可以的。但是,不能改變都有贍養的這個義務。這個義務怎么分你們可以協商,跟遺產是沒大關系的。

 

答二:

 

沒看到遺囑公證的內容。
繼承是權利,贍養更多是義務。
況且令尊遺囑很可能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公證處應該很難認定遺囑處分的是否為個人財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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