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當事人可申請司法救助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打官司必須先預交訴訟費后人民法院才予立案受理。這條規定確實給那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迫切需要得到法律保護但經濟又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出了個難題。 2000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終于出臺《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給那些困難的當事人解了燃眉之急。根據該規定,當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實行訴訟費的緩交、減交、免交:
(一)當事人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的;(二)當事人追索養老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而生活確實困難的;(三)當事人為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工傷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醫療費用和物質賠償,本人確實生活困難的;(四)當事人為生活困難的孤寡老人、孤兒或者農村 “五保戶”的;(五)當事人為沒有固定生活來源的殘疾人的;(六)當事人為國家規定的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七)當事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無其他收入,生活困難的;(八)當事人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難,正在接受國家救濟或者家庭生產經營難以為繼的;(九)當事人起訴行政機關違法要求農民履行義務,生活困難的;(十)當事人正在接受有關部門法律援助的;(十一)當事人為福利院、孤兒院、敬老院、優撫醫院、精神病院、SOS兒童村等社會公共福利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主管的社會福利企業的。
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救助,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和足以證明確有經濟困難的證據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難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費用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經濟狀況符合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的證明。
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當事人緩交訴訟費的,緩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案件的審理期限;同意減交訴訟費的,減交比例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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