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土地使用證非得要房產證,關于繼承過戶中,繼承協議公證的問題?
這是一個窩心的事,房屋08年辦理的土地使用證,因為是小縣城,周圍基本上蓋房之后都是辦理的土地使用證,我們是移民搬遷,購買了該處房產,原房東在當年(08年)辦理了土地使用證。房子估計是9幾年蓋的。如果08年過戶,我們需要交大概2W多的稅,但是過5年后我們不用交那么多,于是我們打算在13年辦理房屋手續問題。12年的時候,房東老伴兒意外去世,于是就涉及到繼承過戶問題。按房產局要求,我們在司法局起草了一份繼承協議,內容是我們買的房子由房東繼承,他的一個兒子和女兒放棄繼承。我們準備了家庭關系證明,村里和鄉鎮派出所已蓋章,土地使用證已復印,按公證處主任要求,沒有房產證情況下需要去房產局查閱檔案并復印房產局登記簿存根。當我準備好所有這些東西,帶著房東和他的兒子女兒去公證,那個主任又說必須要房產證。求教法律大神,下一步我該怎么辦?如果要投訴舉報的話,我該怎么做才有效果?
(備注:房產局不發房產證的解釋是在辦證過程中老人去世,涉及繼承問題,需要公證后才能發證。我們現在材料齊全,但是他卡著不放,非得要房產證。)
回答:
首先要明確公證處受理的是何公證事項,我覺得題中所指繼承協議當然可以公證,但是前提是必須先辦繼承權公證,在法律上確認死者的所有繼承人及其遺產有哪些繼承人繼承。取得繼承權的繼承人可以就遺產分割事宜達成協議并且申辦公證。其次,房產局是否發證或者怎么發證與公證處無關,公證處認為當事人需要提交的證明材料是依據公證法和公證程序規則來的,自有其道理。第三,房屋是90年代建的,2008年辦理的土地證,購房時間應該是在同年或者之前,那么幾年內購房人沒有督促建房人及時辦理房產證,才導致目前的困境,責任在誰?也許建房人根本就沒去房產局辦證,也許房產局還沒有走到在登記簿上登記、確權的程序。因此,在只有土地證的情況下,如何確認房屋的權利人?不能簡單說公證處卡著不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