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事情可以公證?
《公證法》 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托、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愿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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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基本上愿意公證什么都行……不過公證機關自己會發文做政策限制
(各地公證處會根據自身的條件做限制,比如一個公證處沒有一個翻譯,那么自然就不能出具涉外文書。)
(之前做過公證翻譯,對公證材料還算是了解。公證的范圍很廣,換個思維,也就是只要你想借助可靠第三方證明事物存在的真實性,就是可以做公證的,婚姻方面的有:無婚姻記錄,無再婚記錄,結婚證,離婚證等等 學生時期的任何成績,文字材料都是可以拿去做公證的 生活中的各種有效證件,證明也是可以做公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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