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夫妻婚后買房,雙方父母出首付,房產占有比例如何公證
情況說明:
1、上海政策規定非上海戶籍必須婚后才能購房。我與男友都不是上海人,已領結婚證,準備購房。首付中,女方130萬男方28萬,不是全資購房,婚后還有近60萬貸款。
2、男方未繳滿2年社保所以沒有購房和貸款資格,只有女方有資格買房,所以從買房合同,到公積金、商貸申請,全是女方名義,但實際上貸款是夫妻雙方一起還。
我知道新婚姻法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共有。但,這里指的出資是不是指全款出資?像我這樣只是首付的話,能按此規定進行么?
如果不能,我有以下問題:
1、上海房產證上有沒有資產比例?如果只寫女方名字,無其他公證程序,房產份額怎么算?如果寫夫妻雙方名字,又是怎么算的?
2、如果房產證上無資產比例,是否可以添加女方父母的名字(女方父母非上海人,無上海社保公積金)?也就是房產證上有四人可以嗎?這樣,房產比例是按男方1,女方3算嗎?
3、如果以上都不可行,那女方如何保障自己權益?希望將首付出資份額公證為房產占有比例,可行嗎?應該如何公證呢? 男方是同意公證的,那這個公證時間是否要在首付前?還是有其他時間規定?
雖然很多人都會說公證啥的影響感情,但是我不能不為我父母做打算,辛苦一輩子為了讓我少背貸款,出了那么多錢,我給自己做保障也是給他們保障。
我盡可能把問題描述的詳細了。希望專業人士能幫我解答一下。非常感謝!
回答一:
如何分割,也要看首付比例,房屋登記情況。如果首付想證明為一方財產,可以事先進行書面約定,不需要公證
回答二:
夫妻雙方婚后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房產登記在夫妻二人名下二人共同還貸的,如無特殊約定,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均等分割。關于首付的出資情況,一方提供的銀行賬戶明細也可證明,也可以進行公證。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