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關于泰國駐華使館要求我公證書附泰譯文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據外交部領事司“領八函(2007)第424號”函告,泰國駐華使館從今年6月1日起,要求我送往該國使用的涉外公證書須附泰語譯文,否則不予辦理。
鑒此,為方便當事人,請通知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從2007年6月1日起凡送往該國使用的涉外公證書均要附泰語譯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2007年5月15日
上一篇:涉港公證文書效力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公證管理處:
據外交部領事司“領八函(2007)第424號”函告,泰國駐華使館從今年6月1日起,要求我送往該國使用的涉外公證書須附泰語譯文,否則不予辦理。
鑒此,為方便當事人,請通知各辦理涉外公證業務的公證處,從2007年6月1日起凡送往該國使用的涉外公證書均要附泰語譯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
200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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