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公證文書效力通知
關于涉港公證文書效力問題的通知
(1996年2月18日) 司發通[1996]0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司法廳(局):
為解決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民事、經濟法律事務所需公證證明問題,從1981年開始,司法部經商中央有關主管部門同意,建立了委托公證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師作為委托公證人,負責出具有關公證文書,經司法部在香港設立的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并加章轉遞后,送回內地使用。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該項制度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人民法院和內地其他機關處理涉港案件提供了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1997年7月1日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后,這一制度仍將繼續實行。
隨著香港與內地民事、經濟和其他交往的不斷增多,各類公證事務也日益增加。到1995年10月底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207名香港律師作為中國委托公證人。各級人民法院辦理涉港案件時,應嚴格審核確認公證文書的合法性,防止未經授權的機構、人員出具的無效證明和不法人員偽造的公證文書。為此,現將該207名委托公證人名單和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轉遞專用章式樣印發給你們。
在辦理涉港案件中,對于發生在香港地區的有法律意義的事件和文書,均應要求當事人提交上述委托公證人出具并經司法部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審核加章轉遞的公證證明;對委托公證人以外的其他機構、人員出具的或未經審核加章轉遞程序的證明文書,應視為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公證文書的證明效力和執行效力,也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所涉及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附件:一、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名單
二、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轉遞專用章式樣
附件一:
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名單
羅榮生
高主賜
溫嘉旋
劉鐵漢
關穎琴
陳世強
吳 斌
張妙嫦
何耀棣
廖瑤珠
高漢釗
唐天桑
蕭弘毅
葉健民
吳少鵬
羅德丞
張懿玲
方 和
紀華士
閻尚文
陳鈞洪
吳國榮
駱健華
陳子鈞
毛云龍
黃乾亨
張子源
黎錦文
盧偉誠
李孟華
周佩芳
梁肇漢
鄺健能
莊月霓
勞潔儀
陳韻云
邵信發
胡祖雄
翁家灼
余平仲
黃頌顯
張恩純
戴鎮濤
劉漢銓
李鉅林
周淑嫻
曾宇佐
盧偉強
朱佩瑩
陳鴻遠
陳洪基
杜景仁
黃張敬瑜
楊洪鈞
附件二: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
問題的若干規定(節錄)
(1998年7月6日)
二十七、判斷數個證據的效力應當注意以下幾種情況:
1.物證、歷史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高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2.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于其他證人證言。
3.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于傳來證據。
4.對證人的智力狀況、品德、知識、經驗、法律意識和專業技能等進行綜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