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公證員助理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公證員助理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司法部辦公廳(2005 年7月7日)司辦通【2005】第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
近年來,隨著公證業務的發展,公證人員數量不斷增加。然而,一些地方的公證處、公證員違反公證員必須親自辦理公證事務的規定,隨意指派或容許公證員助理獨自辦理公證事務,或由其“借用”公證員簽名章出具公證文書。這些問題擾亂了公證法律服務秩序,影響了公證的權威性、合法性。為了規范對公證員助理的管理,嚴格依法辦理公證事務,經部領導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公證是一種國家授權行為,國家規定了嚴格的公證員準入條件和任免程序,公證員必須親自辦理公證事務。公證處、公證員均無權委托公證員助理履行公證員職責。公證員助理不得獨立開展業務、出具公證書。
二、公證員助理協助公證員辦理公證事務的范圍包括:解答有關業務咨詢;指導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接受公證當事人委托代書申辦公證的有關材料;審核公證當事人的資格及其提交的證明材料、制作談話筆錄;調查取證;立卷歸檔;其他公證事務輔助工作。
公證員助理協助公證員辦理公證事務,要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證程序規則》等規定,不得泄露知悉的國家秘密 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個人因素;不得私自收取公證費或索取、收受當事人財物;不得以給付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不得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三、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應切實加強對公證員助理的管理。發現公證處、公證員、公證員助理有違規行為的,應責令公證處限期改正;對違規的公證員應給予相應的處分;對違規的公證員助理,應根據性質、情節,責令公證處給予包括暫停協助辦證或調離工作崗位在內的處理。對公證員助理的管理工作不到位、給公證工作或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和后果的,還要追究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有關的責任。
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報告。
(轉自廣州公證管理在線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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