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
“內地認可的公證人”即為中國委托公證人(香港)。委托公證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內地處理法律事務所需公證書須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證人出具,并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才能發往內地使用。實行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內地之間法律制度不同,辦理公證證明所依據的法律、辦證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設置的一項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為了確保香港發往內地使用的公證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委托公證人制度實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來,這項制度解決了內地和香港不同社會制度和法律體系下公證文書相互使用的問題,對于規范市場秩序,有效防止商業欺詐,維護兩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公證文書:是指在香港簽發的文件、用于內地。在香港發出的文件,要在內地使用,必須公證,即是公證必須找中國委托公證人簽章,否則無效。
企業法人公證:香港公司、企業文書公證、CEPA證明書、商業或經濟交易事務,如房地產、合資投資。
個人事務公證:授權書、委托書、收養、繼承遺產、贈與、親屬來港、經濟交易事務,如房地產。
中國公證文書具體內容:同內地人士結婚聲明書、內地親屬來港聲明書、繼承遺產聲明書、辦理結婚聲明書、回內地收養子女聲明、出國讀書經濟擔保聲明、個人委托書、贈與書、公司委托(授權)書、公司注冊(登記)證明書、公司董事會決議證明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CEPA香港服務提供者。
中國公證文書分類:聲明書、證明單方簽署法律文書、證明法律事實、證明文件原本及復印本、證明雙方簽署法律文書。
中國公證文書個人證明:證明身份、國籍證明、護照資料證明、身份證資料證明、出生證明、結婚證明、證明物業業主、證明企業東主、證明股東、證明董事、證明收入、銀行資信證明、經濟情況證明、面單據證明、已簽經濟合同、購房協議證明、貸款協議證明、擔保合同證明。
至今,經過中國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證人(香港)已經有十批共353人,他們分布在香港各個律師機構開展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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