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人民法院必須公開審理
公開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對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審理。公開審判是我國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原則上都應當公開進行。無論是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國人犯罪的刑事案件,還是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全國性重大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都應當公開進行。
在這些案件中,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律的程序確定,在一定的時間內只限于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根據《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國家秘密主要包括國家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國防建設和武裝力量活動中的秘密事項;外交和外事活動中的秘密事項以及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秘密事項;科學技術中的秘密事項;維護國家安全活動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項;其他經國家保密工作部門確定應當保守的國家秘密事項。另外,政黨的秘密事項符合國家秘密性質的,也屬于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案件,主要是指案件涉及個人不愿公開的隱秘,這些隱秘如果公開將會給當事人的生活帶來麻煩,給他們的內心造成創傷和壓力。如兩性關系、生育能力等。除此以外,人民法院對于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對于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因為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尚處于成長、發育狀態,思想不穩定,很容易受外界的影響,不公開審理有利于對他們的教育和挽救。對上述案件不公開審理,是指對上述案件的審理過程不公開,不允許群眾旁聽,也不允許記者報道,但宣判一律公開進行。對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法院應當當庭宣布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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