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證程序和應注意的事項及所需要證明材料
1、提存公證的概念
根據司法部《提存公證規則》的規定,提存公證是公證處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債權人的利益而交付的債之標的物或擔保物(含擔保物的替代物)進行寄托、保管,并在條件成就時交付債權人的活動。
2、提存貨款公證的適用范圍
一方須以給付貨幣為履行義務的合同(協議)均可適用
3、適用提存貨款公證的前提條件
(1)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協議)不得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得違反公序良俗;
(2)合同(協議)的當事人須在公證機構簽訂關于提存貨款問題的《補充協議》,作為原合同(協議)關于給付貨款方式的補充協議;
4、辦理提存貨款公證的具體程序
(1)申請并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2)簽訂關于提存貨款問題的《補充協議》;
(3)制作詢問筆錄;
(4)提存貨款、繳納提存費;
(5)出具提存公證書;
(6)通知付款及確認程序;
(7)領款及確認程序。
5、辦理提存公證應注意的問題及提供的證明材料
(1)當事人以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為例,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代表向我公證機構申請。
(2)申請方式有兩種:親自申請或由他人代為申請。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相應代理權的證明。
(3)提供證明材料:
A. 申請人為法人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副本)、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代理人身份證、經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申請人為非法人組織的,應提供:營業執照(副本)及其他有關部門制發的主體資格證明、負責人資格證明、身份證。
B. 提存依據合同及協議原件;
C. 公證員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