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取證行為過程和事實的保全公證
(1)該項保全證據公證常用于:對違約事實進行拍照、攝像,購買侵權產品的產品或其他侵害知識產權的過程,對損害事實進行拍照、攝像,對上網過程進行拍照、攝像以保全侵權事實(如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或違約事實等等。
(2)特別提醒:因為進行該類證據保全涉及的過程相對復雜,為了保證保全達到預先的效果,申請人務必事先與我處公證人員溝通,預先制定保全方案。
(3)保全方式:監督當事人購買或者索取實物、錄音、攝像、拍照、現場獲取或公證人員客觀紀錄等方式。
(4)涉及互聯網上侵權和違約的保全證據公證,一般在公證人員的監督下在我處或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計算機上進行操作,并由公證人員詳細記錄上網、進入相關網址、網頁、下載、打印相關內容的整個過程和所使用的操作軟件的名稱與版本。為了保證證據更強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建議當事人對上網全過程進行攝像。
(5)對監督購買侵權物或者外出提取侵權證據進行保全時,應保存取證過程中取得的票據、單據等憑證,原件應交由我處公證人員收存制作復印件。
(6)對保全過程涉及到專業技術問題的,當事人應當聘請專業機構進行。對專業機構出具的鑒定結論等證明,我公證處可以對其進行公證。
(7)因保全證據過程中所提取的事物或形成的照片、錄像資料、錄音資料、書面文件等證據,需要由我處加貼封條并制作公證書,因此,申請人一般應提供“ N+1 ” 份需進行保全的證據。(“N”表示申請人所需公證證據的份數。下同。)
(8)對保全的證據涉及危及人身健康和安全(如挑戰生命極限)、進行比較商品、服務的廣告宣傳或者保全可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我處不能受理。
(9)特別提醒:保全涉及侵害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證據本身并不產生確認權利的效力。并且被保全的證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當事人將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送達信函、文書的行為和內容的保全
(1)該項保全證據公證常用于: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以中斷訴訟時效,催告行使追認權、優先購買權,及其他需通過在特定期間內告知他人特定事實以實現某些法律效果的場合。
(2)送達的方式:由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直接送達、郵寄送達、電傳送達。
(3)申請人應提供“ N+1 ” 份送達文件用于制作公證書并存檔。
(4)郵寄送達的,當事人應取得郵寄的憑證原件并交由我處公證人員存檔制作復印件。
(5)對直接送達的,如果無法確認送達地點或者被送達人身份的,我處將無法受理,因此,建議盡可能使用郵寄送達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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