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公有住房的房產管理,進一步規范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行為,維護房屋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戶籍遷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申請過戶。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只能由一人申請過戶,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有兩人以上(含兩人)的,應當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申請過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房產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戶籍遷出本市的,提交戶籍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簽訂的同意過戶協議公證書。
(六)過戶申請書。
過戶申請人為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過戶的,可以由其監護人代理申請過戶,并提交經公證的代理履行承租房屋義務的保證書。
沒有符合過戶條件的,出租人可以收回該公有住房使用權。
第三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沒有符合第二條規定過戶條件的,承租人的兄弟姐妹等在本市主要報紙刊登公告,公告三個月期滿無異議的,提交具結書后可以申請過戶。
第四條 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的,應當按照法院判決書或者離婚協議書辦理。
申請辦理公有住房使用權過戶時,房產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過戶申請書;
(四)訴訟離婚的,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者法院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協議離婚的,提交經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條 在同一套或者同層毗鄰非成套公有住房中,有兩個以上(含兩個)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承租人是同一承租人或者與其配偶、子女、父母分別承租的,可以申請辦理并戶。
公有住房使用權并戶的,房產公證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并戶申請書;
(四)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承租人與子女、父母不是同戶籍的,提交子女、父母關系公證書。
第六條 承租人或者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可以申請分戶,但不得將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
夫妻離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權分戶的,應當按照法院判決書、法院調解書或者離婚協議書辦理。
公有住房使用權分戶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公證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分戶申請書;
(四)分戶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的書面證明;
(五)與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同意分戶的書面證明;
(六)訴訟離婚分戶的,提交法院判決書或者法院調解書(原件及復印件);
(七)協議離婚分戶的,提交經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和離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七條 公有住房承租人為改善居住條件,已購買其他住房,需要轉讓公有住房使用權的,在征得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后,可以申請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
公有住房使用權置換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置換申請書;
(四)配偶及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置換的書面證明;
(五)承租人或者配偶及其與承租人同戶籍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的子女、父母兩年內(以發票日期為準)購買其他住房的有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購買商品房的,提供經備案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契稅發票;購買二手私產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權證》和契稅發票;購買公有住房使用權的,提供《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和置換手續費發票;
(六)置換雙方簽訂的公有住房置換協議書;
(七)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八條 不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的,承租人可以通過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經營管理單位、置換經營單位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形式變更承租人。中介機構未征得公有住房產權人同意,不得代理公有住房置換業務。公有住房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戶籍簿及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圖章;
(二)公有住房租賃合同;
(三)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申請書;
(四)配偶及同戶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意回購或者代理轉讓的書面證明;
(五)承租人與配偶不是同戶籍的,提交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九條 公有住房產權人或者其委托的經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核查申請人提交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相關證明、材料。市內六區直管公有住房由市房產總公司負責核查,其他區縣直管公有住房由住房所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核查。單位自管產住房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核查。
經營管理單位對申請人提交的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的證明、材料進行核查,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手續;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委托置換經營單位負責核查公有住房置換的證明、材料,辦理公有住房置換手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變更公有住房承租人:
(一)沒有合法公有住房租賃合同的;
(二)變更承租人后成套獨用住房變為成套伙用住房的;
(三)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擅自拆改房屋結構的;
(五)有使用糾紛或者租賃糾紛的;
(六)沒有本市城鎮戶籍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實施。北京市房地產管理局2004年6月29日發布的《關于印發北京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