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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補充規定的通知

各委、局、集團公司,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市房產總公司,公用公房經營管理處,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本市公有房產住房變更承租人的管理,切實維護公有住房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 根據《北京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2004]第72號),結合實際情況,現就《北京市公有住房變更承租人管理辦法》(津國土房管[2007]489號)中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申請變更承租人公證的規定補充如下:

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請過戶。

二、承租人死亡時,戶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內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親屬,經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同意,共同簽訂同意過戶協議書,房產公證后也可以申請房產繼承過戶。

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僅有一人的,應當做過戶聲明,并進行房產公證。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中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申請過戶時,其他符合過戶條件的家庭成員應當達成一致過戶意見,并承諾保證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該公有住房的生活居住,對上述意見和承諾進行聲明公證(聲明書見附件)后,可以申請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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