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證保證書、承諾書、聲明書的通知說明
一、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二、保證人應具有相應的清償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
三、保證人應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作為保證人。
保證人提供的抵押物產權必須明晰,抵押物一般是未設定過抵押或典當;再次抵押的物品必須依法履行登記手續并保證向抵押權人如實告知。
四、關于保證期間及保證人追償權等相關的法律規定,請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相關法律法規。
五、保證人要做出明確的意思表示。保證人要在認真閱讀保證書內容,并確認對保證書中的全部條款無異議;確認本人具有對該保證書中規定的代為清償能力;確認本人能夠履行保證責任,并能夠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法律責任之后,做出是否承擔擔保責任的明確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