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贈扶養協議公證
1業務簡介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和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扶養人所有的協議。
遺贈扶養協議公證是指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遺贈人和扶養人雙方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該業務類型常見于農村“五保戶”在內的鰥寡孤獨者年老后的贍養問題,對遺贈人與扶養人是否是親屬并無要求。
2所需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原件;
2、扶養人為組織的,應提交該組織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代理人需要提交授權委托和身份證明;
3、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其所在單位出具的遺贈人的家庭成員狀況證明;
4、遺贈財產清單和所有權憑證;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其所在單位出具的扶養人的經濟狀況和家庭成員情況證明;
6、遺贈扶養協議;
7、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3其他提醒
?遺贈扶養的效力高于遺囑,也即,當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同時存在時,不管各自文書的先后順序,均以遺贈扶養協議為準。
4可受理的公證處
任一方的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或簽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