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收養公證
1業務簡介
?事實收養公證是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當事人之間形成的事實上的收養關系予以證明的活動。此項公證適用于1992年4月1日以前形成的事實收養關系。一般適用于戶籍遷移或戶籍登記之用。
2所需材料
?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為夫妻二人的,同時提供夫妻關系證明材料(如:結婚證);關系人的身份證件、戶籍資料證明(若有);雙方共同生活、相互之間稱謂的證明材料(請依公證處具體要求提供),送養人身份材料(根據情況確定是否需要)。
此公證應要求可加貼被收養人的2寸照片。
3其他提醒
?要求申請人本人辦理,不能委托他人辦理。
請注意與收養關系公證的區別。
4可受理的公證處
?申請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