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探親
1業務簡介
?當您申請前往其他國家(地區)探親、旅游時,申請前往的國家(地區)會根據當地的相關規定及您個人具體情況要求您提供各項公證。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對公證書的制作、證明方式、所附譯文的語種、認證要求等皆有不同要求。 因此,建議您首先明確探親或旅游的目的地——哪個國家或地區,并根據對方的要求確定所需申辦的公證。
2一般涉及的公證事項
①出生;
②無犯罪記錄證明;
③與國外親屬的親屬關系;
④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書、離婚證書、未婚聲明書);
⑤申請人的經濟擔保證明(一般包括銀行存款證明、房屋所有權證、收入證明以及未成年人父母的經濟擔保聲明書等,如申請人為未成年人的,須辦理申請人父母同意未成年人出境的聲明書公證);
⑥其他根據不同國家或地區的要求而需要申辦的公證事項;
3其他提醒(諸如已知國家的要求等)
?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法國、新加坡等國,探親、旅游申請中可能要求辦理的:
?婚姻狀況證明(結婚證書、離婚證書、未婚聲明書)、銀行貸款合同、銀行存款證明、房屋所有權證、聲明書等公證時,將采“間接公證”證明方式,即證明文書的“復印件與原件相符”。
?發往美國使用的出生、結婚公證書以及發往法國、泰國、哥倫比 亞使用的出生公證書,均需加貼當事人的二寸光面(免冠)照片(近照)。
?按照各個國家的不同要求,您所申辦的公證事項在使用之前可能需要辦理認證手續,請您注意并將該要求向承辦公證人員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