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辦理委托書公證的告知
一、委托是指委托人授權受托人并以委托人的名義在代理權限內,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委托代理人應按照被代理人委托的權限和期限行使代理權。
二、沒有代理權 、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的行為,沒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由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三、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的,應預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因委托代理人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委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五、委托人可以采用公證處制定的標準委托書,也可以自行起草委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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